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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莲花山地区保护条例(草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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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莲花山地区保护条例(草案)》.doc《柳州市莲花山地区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资源与环境保护
第四章利用与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柳州市莲花山地区自然、人文风景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对象】莲花山地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适用范围】莲花山地区范围:东、东南、北向以柳江(河道中线)为界,西向以新规划沿山体城市道路为界,(包括柳江水域面积5平方公里,三门江森林公园及其以北、以西地块,北至环江村,西至楼梯山采石场和河东村油榨屯)。
第四条【基本原则】莲花山地区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适度建设、生态补偿、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职责分工与协调机制】柳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莲花山地区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莲花山地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莲花山地区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柳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莲花山地区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进行协调。
第六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莲花山地区自然、人文风景资源和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自然、人文风景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保护规划编制流程】莲花山地区应当编制保护规划。
莲花山地区保护规划应当在柳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市级规划、国土、城乡建设、林业、城管执法、环境保护、水利、文化、旅游、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保护规划编制基本原则】莲花山地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突出莲花山地区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第九条【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根根据自然、人文风景资源保护要求,莲花山地区保护规划应当划定核心保护区。
莲花山地区保护规划同时应当与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编制涉及莲花山地区的其他各类规划,应当与莲花山地区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变更与公布】经批准的莲花山地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莲花山地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批准的莲花山地区保护规划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开发项目审批】在莲花山地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莲花山地区保护管理机构同意。
莲花山地区的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已经批准的莲花山地区保护规划。
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配套建设防治污染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开发项目建设要求】经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莲花山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迹等自然、人文资源,施工产生的弃渣应当由施工单位现场回收利用或者运输到指定地点进行消纳。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对水体、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边开发建设边恢复,履行治理义务。
在莲花山地区内的建设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建设要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莲花山地区保护管理机构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由所在地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治理。
资源与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林木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莲花山地区的植被及砍伐风景林木;因建设、林木更新、景观和安全需要砍伐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始得进行,有关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莲花山地区保护管理机构同意。
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莲花山地区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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