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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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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在学说上可谓众说纷纭,理论上分歧很大。主要有委托代理说、居间说、承揽说、服务合同说等学说。这些学说都有1定的道理,从
旅游业者招揽旅游者并负责其全程旅游来看,旅游合同确实具有承揽合同的特点;从旅游业者以自己名义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缔结合同这1点来看,旅游合同确又
类似于民法中的行纪合同;从旅游业者为旅游者代办旅游活动手续这方面来看,旅游合同确实又有委托代理合同的特点;从旅游业者为旅游者介绍交通、食宿、
娱乐场所这方面来看,旅游合同又具有居间性质;从旅游业者提供旅游服务角度来看,旅游合同又可以说是1种服务合同。以上说法虽各有1定道理,但都有不
全面的地方。旅游合同中旅游业者“先收费,后接待”的商业****惯与完成工作后再付给报酬的承揽合同有所区别;旅游业者有以自己名义与提供旅游服务的其他
主体订约的权利,这使其和居间合同相冲突;旅游合同中,旅游业者的义务与代理、行纪合同中受托人必须依从委托人指示及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不符。服务说
则明显忽视了绝大部分旅游服务并非旅游业者自己提供的客观事实,而且也不能指出旅游合同特殊中介的性质。由此可见,旅游合同实际上是1种兼有代理、行
纪、居间、承揽、服务性质的新型合同,再用传统民商合同法理论进行界定是不科学的,把它归纳入任何1种传统的有名合同都是欠妥当的。笔者认为,旅游合
同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其新颖性主要表现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的典型性上。旅游服务包括交通、住宿、饮食、导
游等在内的1揽子服务,内容繁多;旅游服务是1种历时性的连续服务,重在服务的过程;旅游服务是1种无形的服务,不能体现为直接产品;简言之,旅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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