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法官如何应对外界干预
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都不可能只生活在法律的真空中,对案件形形色色的干预是一种不可消除的社会现象,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统治历史和骨子里浸润了儒家文化传统的国度,法官们从来就没有有效地摆脱过来自于各种社会权力、传统人治思想、民众非讼意识乃至人情世故风俗的影响和干预。即使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国家不断推进法治进程的今天,我们仍将面对基于上述原因而产生的甚至是更为严峻的考验。但也正因为如此,法官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的重要性才更加凸显出来:愈是在变革的年代,法官对于社会改革方向的引领就愈显得重要;愈是在利益纷争不断的环境下,法官就愈应当勇于承担起定分止争的法律使命。
首先,我们不能回避干预和可能由此产生的工作上的矛盾。消极应对不仅是不负责任的举动,也有可能对法官本人乃至所在法院的利益产生负面的影响。当然,对不同表现形式和不同性质的干预应当有不同的应对措施,比如,对来自于基于人情世故的一般说情,我们可以明确地将其拒之门外,把偏袒的危险消灭在萌芽状态;而对来自于官方的或者领导者个人的干预,就要慎重对待,要区分其性质,弄清是否具有工作程序上的正当性,公事公办,私事则就要寻求较为慎重、稳妥的方式去公办。
其次,要善于运用法律程序方面的相关规定(如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等)来消除干预。譬如回避制度,它的设置旨在保障人们能够实际地看到正义并感受它的力量,它增加了干预的成本,降低了不公正的风险。当一名法官难以摆脱干预的阴影时,不妨主动地选择回避,即使回避的理由可能超出了法定的范围,也不应当被认为是拒绝裁判,而恰恰是对正义的最好维护。但是,我们也坚决反对那种把矛盾和问题消极上交的做法,宁愿承担错判的后果,也不愿“得罪”某某。这是对“回避”含义的曲解和对前述第一项原则的背离,是对法官职责和名誉的亵渎。
第三,无论面对何种形式的干预,依法裁判和严守审判纪律都只能是我们唯一的选择。从程序到实体的合法,是法官实现自身价值和保障个人利益的最佳途径。毕竟,真正因为坚持原则被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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