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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现、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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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李福现,*,1966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华,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郭利兵,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川,*,1988年5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岩,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48号(安阳县供电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5FAGBXD。负责人:张向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强,*,1971年3月3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岩,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富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二大街58号2号楼50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8699W。法定代表人:崔俊岭。被告:薛洪文,*,1987年9月5日出生。:..被告: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三家庄村南地泰祥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23L。法定代表人:张建刚,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成伟,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达,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实****律师。被告:河南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与铁西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2257T。法定代表人:张长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武,*,1987年9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合顺,*,1964年7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福现与被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分公司、河南富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薛洪文、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福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川、李海岩,被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强、李海岩,被告薛洪文,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成伟、王明达,河南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武、张合:..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富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福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薛洪文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与被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分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河南富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从被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分公司处分包了“煤改电”电网建设新建、改造工程。之后被告河南富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将辛村镇南和仁村、北郭镇东河干村农网改造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从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陆续将上述两村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被告陆续结算工程款,至今仍欠原告232,,320元混凝土材料款未结算完毕。原告在施工期间,被告河南富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经办人薛洪文于2017年9月份收到原告南和仁村农网改造保证金1万元,至今未返还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辩称,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不是本案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也不对本案涉案工程有管理和付款的义务,不应该作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与本案无关。:..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分公司辩称,,优创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优创公司不对原告进行结算,因此不是适格的被告;,其中有东河干村项目,优创公司还有部分发包给河南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中包括南和仁村的项目,优创公司与原告个人没有合同关系,也不知道原告是从哪家公司承揽的工程,在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工程后,优创公司已经将全部工程款付清两家公司,因此,优创公司没有对原告结算工程款的义务。我公司具体从哪里接的活不清楚,庭后核实,安阳县优创公司属于总承包方,承包的工程是2017年煤改电工程,安阳优创公司是发包方。薛洪文辩称,、930工程,本案涉案工程包给了国建和华通公司,我以个人名义又包了华通的活。东河干村项目我与国建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对着国建公司,是姓董的借用国建资质,我与姓董的口头协商,从姓董的手里包的活。(优创公司对国网安阳县公司),优创公司总结算是这么多钱,优创公司收30个点,华通和国建还有6个点税,我收10个点管理费。原告从我手里接的活,我与东河村有个协议,但是与原告本人没有签订协议。其中原告干的一部分费用都是我垫付的。我给了原告现金106,000元,现原告还需退还我2万多元。保证金是材料保证金,该保证金在我手里面,我给原告的钱与给原告垫付的钱是就包括有该保证金。:..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追加我公司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将涉案东河干村项目交给原告施工,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需对原告进行结算,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名义上的结算主体,已经结清了东河干村的款项,不应该承担案涉任何款项,应该驳回原告对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主张。东河干村项目由优创公司分包给了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合同,为了赶进度,我公司将涉案项目交给了富电公司的薛洪文,但没有签订合同。河南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不认识,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南和仁村项目是我公司承包的,我公司将该项目包给了薛洪文,并未包给原告,并且涉案款项已经全部结清。我公司从优创公司承包了南和仁村的工程。我公司与薛洪文之间没有签订合同。河南富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9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发包方)与河南省安阳昌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现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分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安阳安阳县2017年煤改电配套工程(包23)。工程规模:辛村镇西和仁村等4个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工程承包范围,本期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所有工作量,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主要生产建筑、建筑设备、配电装置(设备构支架及基础)、站区性建筑、消防系统、特殊构筑物、地基处理等。围墙及大门、站外道路、护坡、场区平整(含外购土方)、水井、站外排水、站外电源等:..前期工程。电气安装及调试:主变压器系统、配电装置、无功补偿装置、控制及直流系统、所区照明、站用电系统、电缆及接地、通信(含光通信)及运动系统的安装和调试,特殊项目调试。含光通信设备工程、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对端间隔扩建。线路部分包括全部本体基础、铁塔、架线工序、OPGW光纤揽路架线及接续、线路拆除的施工及相关工作。……。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叁万柒仟玖佰元整(¥1,637,900元)(含税)。……。合同金额为暂定价,最终价格按实际结算总价下浮1%后付款。同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发包方)与河南省安阳昌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现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分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安阳安阳县2017年煤改电配套工程(包18)。工程规模:瓦店乡梅福村等4个村(包含东河干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工程承包范围,本期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所有工作量,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主要生产建筑、建筑设备、配电装置(设备构支架及基础)、站区性建筑、消防系统、特殊构筑物、地基处理等。围墙及大门、站外道路、护坡、场区平整(含外购土方)、水井、站外排水、站外电源等前期工程。电气安装及调试:主变压器系统、配电装置、无功补偿装置、控制及直流系统、所区照明、站用电系统、电缆及接地、通信(含光通信)及运动系统的安装和调试,特殊项目调试。含光通信设备工程、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对端间隔扩建。线路部分包括全部本体基础、铁塔、架线工序、OPGW光纤揽路架线及接续、线路拆除的施工及相关工作。……。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捌万肆仟玖佰元整(¥1,684,900元)(含税)。……。合同金额为暂定价,最终价格按实际结算总价下浮1%后付款。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分公司将“煤改电”电网建设新建、改造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河南国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含东河干村在内的5个村项目:陈市村、东韩化村、西韩化村、后冯宿村、东河干村)与河南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包含南和仁村在内的另外几个村项目)等公司。上述所有项目均已竣工验收并进行了最终结算。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分公司扣除了20个点的管理费后,剩余工程款已与河南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结清。其中南和仁村审定金额是181,,扣除税金后,应付145,,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分公司已结清全部工程款,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分公司支付了施工费7,、70,000元、29,000元、补偿的青苗费32,350元、机械费14,500元、扣除台区试验费2,400元及未退材料款1,。补偿的青苗费和机械费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分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相应施工人和农户;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分公司扣除了20个点的管理费后,剩余工程款已与河南国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结清,陈市村、东韩化村、西韩化村、后冯宿村、东河干村五个村审定金额共计1,165,,扣税金额共计932,,其中东河干村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扣税金额是121,,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分公司支付了施工费35,000元、15,000元、35,000元、10,000元、补偿青苗费23,310元、扣除试验费3,,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分公司已经将东河干村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河南国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国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又将上述涉案项目转包给了借用河南富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的薛洪文,河南国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扣除税费及10个点管理费后将涉及东河干村的工程款全部转给了薛洪文;河南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扣除税费及10个点管理费后将涉及南和仁村的工程款全部转给了薛洪文。薛洪文又将辛村镇南和仁村、北郭乡东河干村农网改造工程分包给了李福现。李福现分别于2017年8月、2017年11月开始进入南和仁村、东河干村工地施工,至2018年7月陆续将上述两村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李福现在没有施工之前,薛洪文使用机器,已经打好了眼,铺好了路。李福现在施工时向薛洪文交纳了1万元保证金。根据审定认定金额,其中南和仁村总施工费用为:106,,东河干村总施工费为:95,000元,薛洪文共支付李福现上述涉案工程款105,000元。以上事实有李福现提交的收到条,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分公司提交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劳务合同、劳务用工合作协议、工程结算明细、煤改电工程具体范围,河南国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薛洪文借用河南富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承包了涉案工程,并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了李福现,:..李福现作为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且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李福现工程价款。李福现主张六被告共同支付其剩余工程款及材料款共计236,,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该案中涉案工程系层层转包、分包,各被告之间均按照转包、分包合同约定扣除了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后进行了结算支付,薛洪文在涉案工程中也投入了相应机械及人工费用,且薛洪文对李福现主张的材料费用不予认可,故李福现主张工程款及材料费本院不予支持。李福现交纳的保证金1万元,由薛洪文实际收取,事实清楚,薛洪文辩称该保证金在给付的李福现工程款中已经包含,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驳意见不予采纳,该保证金应该由薛洪文予以退还。李福现主张的1万元保证金利息,因双方并未对该利息进行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薛洪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福现保证金10,000元;二、驳回李福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由李福现负担5,,薛洪文负担100元。:..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日富审判员燕文光审判员申兴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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