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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pdf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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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健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巡查维护修复责任、造成海绵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由住建、城管执法、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责令改正并进行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侵占损毁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区域的警示标识,处:..(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区域的监测预警装置,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损坏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向海绵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影响海绵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广安市西溪河岸线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或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由有权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海绵城市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转致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二)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城市水系,包括且不限于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设施中的下列设施:.透水铺装、绿地屋顶、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物滞留池等渗透塘、渗井等滞蓄渗透设施;、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设施;、调节池等调节设施;、渗管、渗渠等转输设施;、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雨水湿地等净化设施。(≡)非常规水资源,是指除地表水、地下水资源以外,雨水、再生水等经过处理后可以再生利用的水源。第三十八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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