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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委托书之委托合同纠纷代理词.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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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原那么,无法律效力;4、依据常年法律参谋合同之规定,代理诉讼案件属有偿效劳范围,如果被告所声称的无偿代理过原告的好几起诉讼案件的情况属实,那么,是被告放弃了自己的合同权利,且其放弃合同权利所进行的无偿效劳不在常年法律参谋合同所规定的无偿效劳工程范围内,。综上所述,原告诉求合法有据,应依法予以支持。此致牡丹区人民法院代理人:孙俊华2024年11月22日【篇三: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根本领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自2024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置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131376元的事实。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2、原告截至至2024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任何通知。自2024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屡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量为由进行抗辩,从电话录音中可以证实。现被告以此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加以佐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伪造之嫌,达不到证明目的;其次海欣机械发出的函为2024年4月16日,一般该货物的使用是及时掩埋,为何会堆积暴晒达半年之久,我相信假设属实市政早就会将货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实常理。3、被告关于付款的交易****惯及海欣公司所称的工程未经过验收之观点完全不符合事实。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双方也没有关于等工程验收之后再付款的约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未验收合格,且也无法证明该工程所使用的电力护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其次,被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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