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该【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 】是由【青山代下】上传分享,文档一共【5】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形式的规定。(续上)三、本规范的具体含义民事责任形式也可以称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民事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是民事责任的具体体现。只有对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才能最终明确民事责任范围并将民事责任实现落到实处。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应当考虑权利人向责任人提出请求后,可能需要法院最终确定并实现的问题,因此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在责任人不主动履行时,法院应当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对权利人予以救济。根据本条规定,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有∶(一)停止侵害。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侵权行为正在继续,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停止侵害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不实施其中一种侵害行为,即不作为。停止侵害适用的对象涵盖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利。现在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扩张停止侵害的外延,将其适用于对未发生之侵权行为的预防,以此理解,停止侵害可适用的场合主要包含∶(1)正在进行的侵害;(2)已经发生过侵害,有继续侵害之虞;(3)未曾发生侵害,但有可能发生侵害。(二)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无法行使或者不能行使,当事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权利行使的障碍。对这两者进行明确区分停止侵害相当于禁止性禁令,实际上是要求责任人不作为,即通过不作为来停止其侵害;而排除妨碍则相当于命令性禁令,实际上是要求责任人作为,即通过作为来停止其侵害。(三)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导致他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面临现实的危险时,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这一现实的危险,这本身也体现了对未来侵害的预防。司法实践中,适用这种责任方式以现实危险的存在为前提。(四)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占有他人财产,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返还该财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返还财产责任的适用前提是该财产依然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只能够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关于返还财产责任的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方法,是一种物权请求权,但侵权责任法亦将返还财产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予以规定,从这个角度理解,似乎应认为侵害他人财产所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我们认为,《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涵盖了各种性质的民事责任,是延续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专门予以列举规定的立法模式,并不能仅据此来判断返还财产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五)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有体物被破坏之后,行为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害的财产恢复到被破坏前状态的一种责任方式,恢复原状也并非仅指物理形态,还包含恢复财物原来的经济价值。鉴于《民法典》没有吸纳“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恢复原状的适用范围应扩展到环境领域,对于受到破坏、被污染的环境,在可以恢复的前提下,要求行为人治理污染,恢复生态。在适用恢复原状责任时,需要考量的是,恢复原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恢复原状明显成本过高或者可以通过赔偿损失。(六)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和更换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当事人承担对标的物进行修理、重作和更换的责任。修理、重作、更换通常是作为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出现,理论上也称其为补救的履行请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方式,但这种规定并不科学,故而,本条并没有将其纳入民事责任体系中。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仍沿袭上《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修理是指对交付的不合格的合同标的物所存在的缺陷予以补救;重作是指在加工承揽和建设工程的合同中,责任人对交付的不合格的工作成果重新制作的补救措施;而更换是指将不能通过修理实现补救或者修理费用过高、时间过长的合同标的物,通过取回并重新交付同种类同质量同数量的标的物予以补救的措施。理论上将修理称为消除缺陷,而将重作和更换称为另行给付。(七)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一方违反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按照约定继续履行该义务。继续履行作为违约后的补救方式,规定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沿袭了此规定。继续履行尽管并未增加债务人的债务,但是其目的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具有救济权利和惩罚违约行为的功能,不失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现行法律对继续履行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在以下场合,当事人不得请求继续履行∶一是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够履行;二是标的物的性质不适合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三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间内没有要求实际履行。(八)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弥补后者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是民事领域应用最为广泛的责任形式,其目的是补偿损害,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相应救济,既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相较于其他责任方式,赔偿损失需要以损失的实际存在为构成要件。至于实际损失的金钱数额,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如下标准判定∶一是受害人举证证明的实际损失;二是行为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三是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受害人的合理支出酌定。(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一方违反义务,另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算方式给予另一方违约金,以弥补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从性质上看,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况和后果,确定违约金数额。违约金责任应结合其他补救方式,共同发挥作用,共同救济合同债权。这里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性质为损害赔偿额的约定,但这并不等于完全否定惩罚性违约金的合法性,当事人仍可自行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约定不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即为有效。(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人格权利,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行为人采用适当的方式消除侵害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其名誉得以恢复。司法实践中,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是单独适用的独立责任形式,消除影响的适用不限于侵害名誉权场合,还扩展到其他人格权甚至著作权受到侵害场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十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以取得谅解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赔礼道歉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利益。同时,赔礼道歉的方式,既可以公开,也可以私下;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公开和书面方式为主。赔礼道歉旨在对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予以抚慰,通常适用于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其功能突出表现在对侵权行为人的教育和预防侵权行为发生方面。同时,它所具有的对被侵权人精神上的抚慰功能,也是其他侵权责任方式所难以替代的。与通常生活意义上的赔礼道歉不同,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礼道歉具有强制性,在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强制方式来实现。(十二)本条还肯定了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行为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失数额的金钱赔偿。《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吸纳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其目的是制裁、遏制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恶性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惩罚性赔偿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故而在构成要第一,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第二,要有损害事实,该事实具有相当严重性;第三,损害事实和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各有其适用界限,而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可能给多种法益造成损害。例如,侵害著作权,即同时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性权益与人格性权益,在此场合,法院需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对单一财产损失,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进行救济即可,而对侵害人格权,则需要多种责任方式相互配合,以实现完整救济当事人权利的目标。

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青山代下
  • 文件大小295 KB
  • 时间2024-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