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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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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沪交客〔〕532号建设方面一、轨道交通试运营应具备下列政府部门认可文件:(一)上海市规划管理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符合城市规划的批复文件(二)国家有关部门、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有关建设项目的车站、区间、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等土建工程及机电系统和运营组织体系等的建设批准文件(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对建设项目的车站、区间、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等土建工程及机电系统和运营组织体系等《试运营阶段质量验收情况意见书》(四)上海市消防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五)上海市卫生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卫生效果评价报告书》(六)上海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试运行的审批意见》(七)上海市档案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档案验收工作的批复》(八)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检查意见的函》(九)上海市气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二、土建系统(一)车站1、车站应建成站厅、站台、风井及至少2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等设施,并竣工验收合格。2、车站内应具有无障碍设施、运营服务标志、公告栏等设施,并符合设计要求。3、车站内应具有相应的管理用房和设备用房,并竣工验收合格。4、车站相关装修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并验收合格。(二)区间1、区间路基、桥涵、隧道、敞开段和浅埋段等工程必须竣工,验收合格。2、区间内的联络通道和排水泵井必须竣工,并验收合格。(三)车辆基地和综合维修基地库线、周月检库线、双月检库线、临修库线、静调库线、调机车库线、工程车库线、平板车线等车场线路和排水设施,并竣工验收合格。线路限界符合设计要求。2、停车列检库、洗车库、镟轮库、检修库、调机车特种车库、蓄电池间等用于车辆运用、定期检修和临修的建筑及配套设施应竣工验收合格。3、信号楼、降压变电所、混合变电所等建筑配套的信号、供电、接触网等设备应竣工验收合格。4、车辆基地和综合维修基地相关工程的生产和办公设施的上、下水和雨水排放系统应竣工验收合格。5、车辆基地有关(供电)线路(含接触网)、建筑物的供电、动力照明等工程应竣工验收合格。6、车辆基地应具备初期配属列车的停放、开箱检查、静调、动态调试的列车验收条件。7、车辆基地和综合维修基地应具备试运营阶段必要的设备、材料、抢修和救援器材及危险品库房,并竣工验收合格。8、综合维修系统的工务、机电、供电、通信、信号等抢修设施应竣工验收合格。9、车辆基地内应配备列车事故救援设施,并竣工验收合格。10、车辆基地应配备办公、生产、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竣工验收合格。11、车辆基地有关工程的环保和三废处理工程应竣工验收合格。12、车辆基地有关消防设施工程应竣工验收合格。消防系统调试符合设计要求,并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四)轨道系统1、轨道的平面布置、轨面高程、限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钢轨、轨枕或承轨台、扣件、有碴道床、道岔、伸缩调节器、车档、警冲标等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3、线路基标、无缝线路区段的钢轨位移观测桩等附属设施应埋设牢固、标志清楚,并竣工验收合格。4、轨道系统的减振降噪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五)预留线先建项目应预留后建项目实施条件,后建项目应将预留线同步实施并验收合格。三、机电设备1、供电电缆供电电缆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各变电所开关设备连接,各类标识清晰,供电电缆在受电之前,应按有关验收规程通过耐压试验,现场各项试验报告齐全,并竣工验收合格。2、变电所主变电所、牵引变电所、降压变电所内高低压开关柜、主变压器、整流变压器、整流器、动力变压器、直流开关柜、继电保护、变电所综合自动化、交直流电源屏、轨道电位限制装置、电缆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变电所内各类设备和材料在受电之前,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测试、设备单体调试及与相关系统的联调、直流牵引系统的短路试验等试验,并提供齐全的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书等。应配齐与操作安全相关的设施和标志,并按要求接地。3、接触网沿线接触网支柱、导线、汇流排、隔离开关、分段绝缘器、下锚装置、绝缘子、避雷器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接触网各类设备和器材在受电之前,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的测试、设备单体调试等试验,并提供齐全的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应有冷滑试验、短路试验、检查缺陷及处理的相应记录。应有防雷接地系统,并已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4、电力监控系统电力监控系统的变电所综合自动化装置、网络服务器、数据服务器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电力监控系统各类设备和器材,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的测试、设备单体调试、系统联调等试验,并提供齐全的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5、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的参比电极、排流装置、单向导通装置、监测系统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各类设备和器材,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的测试、设备单体调试、系统联调等试验,并提供齐全的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6、动力照明系统控制柜、灯具、指示标志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采用节能型产品,且竣工验收合格。动力照明系统各类设备和器材,应按有关验收规程材料的测试、设备单体调试、系统联调等试验,应急照明、UPS系统按规定配齐,并提供齐全的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车站及区间照明系统的照度应达到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事故照明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二)信号系统1、应完成轨旁、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及车载信号设备的安装及单体调试,并验收合格。2、应完成系统联调,并有完整的调试方案、测试报告和系统可投入运行的认可证书。3、应确保控制中心和车站间、地面设备和车载设备间安全控制信息传递无误,联动准确。应具备完整的ATP功能和基本的ATS功能,宜具备ATO功能。(三)通信系统1、语音、文字、数据、图像等各种信息的传输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2、调度电话、公务电话、无线通信、视频监控、广播、摄像等通信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四)通风空调系统1、通风空调设备应进行单机试运转,并验收合格。2、通风空调系统应按设计规定的运行方式进行无负荷联合运行,并验收合格。(五)给排水和消防系统1、给排水和消防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给水管道应经试压、冲水试验检查,排水系统经试运转,并验收合格。2、车站消防安全所有设施应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同意使用。(六)防灾报警系统(FAS)1、应具备各种感温和感烟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器、紧急电话机及插孔等设备,布局合理,验收合格。2、中央系统控制全线火灾联动功能齐全,指令下达应及时准确,并验收合格。3、试运营时启动的生产辅助设施应同步实施,并验收合格。(七)设备监控系统(BAS)BAS系统各种压力传感器、温湿度传感器、压差传感器及电量传感器、空气质量传感器等设备应合理布局、安装牢固、并验收合格。2、主电源应满足功能要求,标志明显、自动切换正常,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3、控制器内不同等级电压、电流的端子应分设。线型应符合设计要求、配线整齐、牢固,并验收合格。(八)自动售检票系统(AFC)1、应满足本市轨道交通网络“一票换乘”的要求。2、应有售票系统和进出站检票机,自动售票机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票机技术规范》要求。售检票机应合理布局,安装牢固,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3、应有中央系统服务器、工作站、交换机、打印机、编码分拣机等设备,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4、应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监控应及时准确,设备验收合格,并提供联动调试报告。(九)车站屏蔽门、安全门车站屏蔽门、安全门门体钢结构、涂层、玻璃等材质、限界及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性能满足运营需求,动作可靠、准确,并验收合格。(十)自动扶梯及电梯电梯、自动扶梯、残疾人电梯等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十一)防淹门系统防淹系统等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四、车辆(一)车辆的选型、制式、列车编组应符合设计要求,新车应验收合格。(二)列车及车载信号的调试,应在运营单位信号专业参与下进行,做好车载信号的安装、测试,并结合空车试运营,调试列车车载信号和地面信号系统。五、系统联调及试运行(一)在各分项系统完成系统调试并确保各项技术指标合格的基础上应进行联合调试。联合调试工作宜由建设、运营、施工、监理、设计及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参加,并提供联合调试报告。天,且严格按照列车运行图进行,并提供试运行报告。(三)试运行应对轨道、供电、接触网、信号、通信、车辆、屏蔽门及调度指挥等系统进行综合模拟运行,各相关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指标应达到运营线路的标准。(四)试运行宜对客运服务设施和通风空调、FAS、BAS及AFC等系统进行综合动态模拟运行。当联合调试季节符合冷源运行条件时,空调系统应作带负荷综合效能运行。相关设施应做到配合协调、联动迅速,功能达到设计、规范要求。运营方面一、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求(一)组织机构运营单位应设调度、客运、设备设施维护等部门,设备设施维护应包含通信、信号、供电、工务、车辆等专业。(二)人员准备和培训1、轨道交通的调度、客运、维护等部门人员应按规定编制配齐。列车司机、调度员、重要机电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2、运营单位应对专业岗位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二、行车组织和客运组织(一)行车组织1、编制车辆配属方案应按设计配属车辆标准并结合列车采购、列车车载信号调试情况等编制试运营线所需的运用车、检修车、备用车方案。2、编制列车运行计划应根据试运营线路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配属情况及初期客流预测高峰小时断面客流、试运行里程、列车运行与折返时间等参数确定列车运行交路、编制列车运行计划、计算列车旅行速度和行车间隔。延伸段开通时编制的运行计划,不得影响既有线服务水平。(二)客运组织应根据列车运行计划、客流量、车站设施设备编制客运组织方案(包括组织机构、岗位设置、上岗人员、客流疏散方案、乘客换乘安全保障方案、导向导乘系统管理方案等)。三、备品备件新线各专业必备的备品备件、特殊的专用工器具、仪器、仪表必须按时配备到位,既有线延伸段要结合既有备品备件统一考虑。四、技术资料应配齐试运营线所需的技术图纸资料(包括设备系统的技术规格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维修软件和调试报告等)。五、资产接管试运营线路的实物资产接管工作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实施。六、试运营规章制度试运营应建立以下规章制度:行车制度(包括行车管理办法、停车场、车辆段、车站行车工作细则、调度工作规程、施工管理办法等)客运服务制度(包括运营服务质量检查管理办法、各类客运服务事件处理办法、票务管理办法、车站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运行维修制度(包括各专业系统设备的运行规程、维修规程和维修管理制度等)操作办法(包括各专业系统设备的操作手册、司机操作手册等)七、应急预案试运营单位应编制试运营的应急预案。预案一般分为设备故障处理的应急预案、行车组织应急预案和客运服务应急预案三类。(一)各系统设备故障应急处理预案:包括调度系统、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通信系统、工务系统、机电设备等各类设备故障应急处理预案。(二)行车组织应急预案:包括列车故障救援应急处置预案、列车挤岔、脱轨、冲突、颠覆事故处置预案等。(三)客运组织应急预案:大客流爆满事件处置预案、供电系统突发停电事故处置预案、火灾爆炸毒气事故(件)处置预案、轨道交通故障时乘客滞留事件处置预案等。八、演练(一)运营单位在试运营前应进行以下演练:电动道岔故障处理、手摇道岔办进路、屏蔽门故障、列车故障救援、跳停、车次号设置等演练;供电系统突发停电事故演练;光缆、电缆故障演练;大小交路列车折返演练;突发客流演练(AFC);列车折返能力测试,供电系统能力演练。(二)建设单位应当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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