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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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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有关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定有哪些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规则是什么商业银行接管和终止的相关规定有哪些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规则: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接管商业银行的条件: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会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为原客户和市场所普遍拒绝其服务..商业银行有以上这些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接管商业银行的目的:是指银监会对拟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由于绝大多数存款人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加之商业银行独立自主经营;外人难以知晓情况和难以监督;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银监会依法代表所有的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经营情况实行监管;当其经营出现危机时;就予以接管..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法第6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银监会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十三、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是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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