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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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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的罚款。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予罚款处分。(一)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二)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该机动车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记录;(三)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分,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四)机动车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后已满二十四个月。第三十六条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单位,其出租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加重处分的,经营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是同一承租人实施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核实后,不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加重处分。第三十七条本市核发号牌的非营运小型、微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愿申报连续或者累计停驶机动车到达规定天数,可以申请获取免费路边停车时间或者其他奖励。自愿申报停驶机动车获取奖励的具体方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平安教育、社会效劳和征信第三十八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平安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分。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到达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积记分到达三十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未到达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时间不少于六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得超过六分。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被处暂扣三个月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处分的,除依法处分外,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六小时的道路交通平安教育。第四十二条接受平安教育或者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应当在暂扣驾驶证期限内完成。因违法行为人的原因在暂扣期满未完成的,暂扣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为止。自暂扣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仍未完成的,撤消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分的,可以申请参加有关部门安排的社会效劳,提供社会效劳一个小时折抵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天,但最长不得超过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三分之二。第四十四条接受平安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效劳应当由违法行为人完成。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平安教育和社会效劳时间重新计算。第四十五条平安教育和社会效劳的具体实施方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及市义工联合会等制定。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和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一)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受到拘留、撤消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的;(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三)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分的;(四)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第四十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从事机动车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要求,定期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抄送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该信息或者将该信息用于与机动车保险无关的事项。第四章执法程序第四十八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制作和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罚款后,当事人对处分仍有异议的,可以自缴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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