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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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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附件1???????????????????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标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方法。政府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客观公正、查摆问题与整改提高相结合的原那么。???????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范围包括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卷宗。已经进入或者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执法案卷,一般不纳入评查范围。???????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办件〕的办理质量和立卷情况。注重评查效果,把行政执法案件〔办件〕的办理质量作为评查重点。???????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采取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执法检查等工作进行。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注意相互衔接和协调,防止重复评查。???????第七条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成立假设干评查组,评查组人员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及行政执法部门选派推荐的业务骨干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商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部门等单位派员参加。???????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卷、指定选卷等方式确定被评查的案卷。评查组按照行政执法案件〔办件〕质量评查标准和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标准进行评查,形成初评意见。初评意见包括被评查案卷等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初评意见应当向被评查单位或者地区反响,并听取意见。???????第九条案卷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被评查案卷存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事实不清、主要证据缺乏、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案卷。???????第十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对评查组初评意见进行复核,形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被评查单位与评查组对被评查案卷的等次和存在主要问题有较大争议的,应当重点复核。重点复核可以采取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并邀请被评查单位参加。??????第十一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被评查单位或者地区书面反响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并催促整改。被评查单位或者地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对不合格案卷,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可以向被评查单位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第十二条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案卷评查工作情况;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书面报送案卷评查工作情况;设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省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年的11月30日前将评查情况汇总后书面报送省法制办。???????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第十五条评查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评查案卷,对所评案卷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被评查单位或者地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材料、答复询问和说明情况,协助评查工作开展。???????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本方法自2015年8月20日起实施。??附件2????????????????????????????????????????????????????????????????????????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了标准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制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行政执法文书材料介质形式可采用电子介质或纸质介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文书材料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文书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对已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但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执行完结的,已形成的文书材料应予以登记造册,集中管理,待案件结案或执法行为结束时一并进行整理归档。行政执法业务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文件,包括法律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活动过程中同时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时归档。???????第四条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种类,按照年度、机构和一案一号予以单独立卷。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第五条入卷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应当保存原件;原件确实无法入卷的,可以保存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但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确实认章,注明来源、日期,并由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六条不入卷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包括:〔1〕重份材料;〔2〕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复制件;〔3〕与本案无关的材料;〔4〕其他不需要入卷的材料。???????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那么分立正卷和副卷。没有不宜对外公开材料的,可以不立副卷。???????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正卷、副卷材料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时间,兼顾行政执法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其排列顺序可按照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执行。???????第九条行政许可案卷正卷材料一般包括:〔1〕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变更、不予变更、准予延续、不予延续、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2〕行政许可申请表;〔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4〕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5〕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6〕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7〕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8〕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9〕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10〕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11〕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12〕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13〕行政许可听证公告;〔14〕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15〕行政许可听证笔录;〔16〕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17〕行政许可特别程序期限告知书;〔18〕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19〕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整改情况材料;〔21〕征求意见函;〔22〕反响意见;〔23〕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24〕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25〕送达凭证;〔26〕许可收费凭据。???????第十条行政处分案卷正卷材料一般包括:〔1〕行政处分决定书;〔2〕立案审批表;〔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电子数据的文字说明、截图〕证据;〔6〕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整改情况材料;〔8〕抽样取证通知书;〔9〕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10〕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12〕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材料;〔13〕行政处分事先告知书;〔14〕陈述申辩笔录;〔15〕听证通知书;〔16〕听证笔录;〔17〕案件移送函;〔18〕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19〕罚没物品处理记录;〔20〕强制执行通知书;〔21〕强制执行申请书;〔22〕送达凭证;〔23〕执行情况相关凭证。???????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案卷正卷材料一般包括:〔1〕查封〔扣押〕类: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期限告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凭证;〔2〕冻结存款〔汇款〕类: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延长冻结存款〔汇款〕期限决定书、解除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延长冻结存款〔汇款〕期限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送达凭证;〔3〕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移送告知书、送达凭证;〔4〕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类:行政决定书、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撤除公告、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终结强制执行通知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协议、送达凭证;〔5〕行政强制执行〔金钱给付〕类:行政决定书、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划拨存款〔汇款〕决定书、划拨存款〔汇款〕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终结强制执行通知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协议、送达凭证;〔6〕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类:行政决定书、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代履行决定书、立即代履行事后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终结强制执行通知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协议、送达凭证;〔7〕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类: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催告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法院裁定文书、送达凭证。行政处分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文书材料可以归入行政处分案卷,不单独立卷。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副卷材料一般包括:〔1〕案件〔办件〕处理内部审批材料;〔2〕听证报告;〔3〕集体讨论笔录;〔4〕签发文书底稿;〔5〕有关负责人批示意见;〔6〕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纸质文书材料应当使用电脑打印或者用碳素〔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等不耐久材料;对不利于保存的纸质文书材料〔如热敏纸传真件、不耐久材料书写的文件等〕,应当进行复制。纸质文书材料一般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纸张过大的应当折叠,纸张过小、订口过窄或者有字迹的应当粘贴衬纸,纸张破损的应当进行修补。纸张上不得有订书钉、回形针等异物。???????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事项通过浙江政务效劳网等网络系统平台在线运行,形成或获取的电子文件满足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要求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可以采用电子形式归档;需永久保存的,归档时应当同时保存纸质版本。行政执法机关以纸质形式归档,涉及通过网络系统平台在线运行形成或获取的电子文件的,可以将有关电子文件的数据来源〔IP地址、访问路径等〕、电子证据存储方式、存储场所等信息,采取截屏截图等方式予以书面记录并入卷,用于代替原应入卷的纸质文书材料。有条件的,可以加贴与信息系统相关联的条形码、二维码、无线射频等机读标签,实现数字信息可视化。网络系统平台升级或者数据迁移时,应当将升级或者迁移后的数据查询方式、存储方式、存储场所等信息记入行政执法案卷备考表,或者在电子数据书面记录中予以补记。???????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文书材料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移动硬盘等作为载体的,应当保证载体的有效性、可读性;入卷时,应当在相应的装具上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入卷日期等信息。长期保存的电子数据在线存储的,应当使用专用存储效劳器;离线存储的,可以使用数据磁带、档案级光盘、固态硬盘、硬磁盘等耐久性好的载体。???????第十六条凡能附卷保存的物证均应当入卷,无法装订的可以装入卷底证物袋内,同时在证物袋上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和来源。不能附卷的证物,应当另行存放,并与案卷互相标注相关档案信息。不宜保存的证物,应当拍照附卷,实物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备考表中注明。???????第十七条重要的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当附上汉语译文。???????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案卷宜采用软卷皮装订。???????第十九条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文书材料立卷有关工作,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第二十条本标准自2015年8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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