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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原理》.ppt


文档分类:研究生考试 | 页数:约6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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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③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④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6)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本解释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整理ppt程序论--12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55至159条规定,法庭调查的一般步骤和控、辩、审三方的互动关系如下: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和审讯被告人。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出示核实各种证据(表12-8)。事项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询问证人、鉴定人第156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与核实物证、书证及其它证据文书第157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识别,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特别规定调取新证据(庭审前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外的证据)第 页。整理ppt159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第158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表12-8中国刑事案件开庭后出示核实证据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马贵翔,2003] 根据?解释?第130至159条决定:法庭调查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他的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的讯问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局部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4〕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5〕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6〕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别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未出示的证据,宣读未宣读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准许,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人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人以及有其他原因的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整理ppt〔7〕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事先准许不出庭的除外。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领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8〕审判长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询问应当分别进行。 〔9〕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领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识别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10〕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人民法院审查前款规定的证据材料,发现与庭审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决定恢复法庭调查。 〔11〕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12〕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 〔13〕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14〕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15〕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程序根本上确定的是一些重要的法律规那么,并不是严格的调查顺序,在司法实践中允许人民法院在制定庭审方案时确定具体的庭审顺序,只要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可。整理ppt西方〔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庭调查实行著名的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规那么〔图12-2〕,即控辩双方在法官和陪审团面前为查明事实而交替盘问证人的一种法庭调查方式。其步骤是:〔1〕控诉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一位证人进行主询问,通过适当的提问使证人得以清楚无误地提供与本方所要证明的事实有关的陈述。〔2〕辩护方对控诉方提出的这一位证人进行交叉询问,通过细心安排的提问揭露证人证言中存在的矛盾或者漏洞,引导出有利于本方的事实甚至干脆对证人本身的可靠性提出质疑,并为被告人博取同情。〔3〕控诉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一位证人再次进行主询问,目的在于澄清该证人的证言在交叉询问中暴露出来的疑点,消除交叉询问所造成的不利于本方的效果。〔4〕控诉方再次主询问后,如果确有必要并经主审法官许可,辩护方可以再次交叉询问。〔5〕控诉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二位证人进行主询问,并重复进行上述2、3、4项活动,直至控诉方提供的证人全部询问完毕。〔6〕辩护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一位证人进行主询问,使该证人提供有利于本方的陈述。〔7〕控诉方对辩护方提出的第一位证人进行交叉询问。〔8〕辩护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一位证人再次进行主询问。〔9〕确有必要并经主审法官许可,控诉方可以再次进行交叉询问。〔10〕辩护方对自己提出的第二位证人进行主询问,并重复上述7、8、9项活动,直至辩护方提供的证人全部询问完毕。[1]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和实践操作一般采用先审问被告,再传唤证人,后出示书证、物证的机械运作方式,特别是允许使用书面证言等传闻证据。与此相比,交叉询问制度的优点是逻辑性强。其依据: 〔1〕在于它反对使用书面证言等可靠性较低的传闻证据; 〔2〕在于它确立了以询问证人〔包括被害人、被告人、鉴定人等〕为主线根据需要与时机配合出示书证、物证的方法,论证清晰; 〔3〕证人的次序安排和询问内容均是控辩双方精心设计的,不仅层次清楚,而且探索力极强。 〔4〕把对事实的调查与辩论融为一体,防止了把二者分开进行引起的辩论中常常需恢复法庭调查的麻烦。 注释: ?[1]张建伟:?交叉询问制度的机理与运用?,?依法治国司法公正--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198-199整理ppt程序论--12审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辩论一个显明的特点是包括事实的辩论。即对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分别发表意见并相互进行质疑的专门活动。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此条规定也明确了法庭辩论的根本顺序。辩护人首次发表辩护词后是第一轮辩论结束的标志。接着开始第二轮、第三轮辩论,直至合议庭认为双方均已说明见解为止〔图12-3〕: 根据?解释?第161条至166条规定,法庭辩论还强调: 〔1〕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①公诉人发言; 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③被告人自行辩护; ④辩护人辩护; 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附带民事诉讼局部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局部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论。整理ppt〔2〕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3〕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①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②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4〕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整理ppt程序论--12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庭审阶段。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告知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法律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都应当认真听取不得限制。根据?解释?第167、168条的规定,被告人最后陈述还强调: 〔1〕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屡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2〕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白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整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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