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碳交易初始配额分配:模式与方法的比较分析.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2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该【碳交易初始配额分配:模式与方法的比较分析 】是由【科技星球】上传分享,文档一共【21】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碳交易初始配额分配:模式与方法的比较分析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碳交易初始配额分配模式与方法的比较分析??齐绍洲王班班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市场化的减排手段,具有可以最小化减排成本、促进价格发现、为企业减排提供市场化的动力机制等优点。目前,国际上主要的碳交易体系包括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这是目前世界上运行规模和交易量最大的体系,以及美国国内的东北部区域温室气体计划(RGGI),美国加州碳市场(CaliforniaCAT)、日本的东京都总量控制和交易体系(Tokyo-ETS)、新西兰碳交易体系(NZETS)和澳大利亚碳价格机制(AustraliaCPM)等等。中国已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运用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手段控制碳排放的增长,并设立了广东、湖北、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两省五市作为碳交易试点,于2013年开始交易。2015年中国将建成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配额分配机制是碳交易市场设计中的关键环节。然而,如何公平、有效地将碳排放权分配给各个排放主体?不同的分配方案有何利弊,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产生何种影响?这些都是碳交易市场设计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本文首先将比较拍卖、免费分配等配额分配模式的优点和缺陷,随后将针对不同的免费分配方法展开分析,比较其分配量和适用条件。在分析中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并在文章的最后提出对中国碳交易体系配额分配的政策建议。一、配额分配的模式和比较(一)配额分配的模式:拍卖、免费分配和混合模式配额分配一般有几种模式:一是拍卖,即政府通过拍卖的形式让企业有偿地获得配额,政府不需要事前决定每一家企业应该获得的配额量,拍卖的价格和各个企业的配额分配过程由市场自发形成。二是免费分配,即政府将碳排放总量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免费分配给企业。然而,从国际经验来看,大部分碳交易体系都没有采取纯粹的拍卖或纯粹的免费分配,而是采用配额分配的第三种模式即“混合模式”,混合模式既可以随时间逐步提高拍卖的比例,即“渐进混合模式”,也可以针对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分配方法,本文称之为“行业混合模式”。从现行的碳交易体系来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分配模式各有侧重,如欧盟碳交易体系的设计在初期免费分配的比重很大,东京都碳交易体系也采取的是以免费分配为主的配额分配模式。与此相对,美国东北部区域温室气体计划则更侧重于拍卖,虽然规定的拍卖比例为25%,不算太高,但事实上约有90%的配额每季度进行区域性的拍卖(Perdan等,2011:6040-6050)。“渐进混合模式”的典型案例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第三阶段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其中主要的转变之一就是大幅度提高拍卖比例,并加速向全部拍卖过渡。在2013年开始的第三阶段中,欧盟委员会统一规定至少50%的配额要进行拍卖,到2020年电力行业将实现全部拍卖,2027年全部行业将实现100%拍卖(熊灵、齐绍洲,2012:51-64)。而新西兰碳排放权交易体系(NZETS)、澳大利亚的碳价格机制(CPM)和美国加州碳市场则具有明显的行业混合特征。新西兰对不同行业的配额分配采取不同的方法。NZETS对能源行业和交通运输业采用控制上游排放的方式,对燃料供应商、发电厂、电力和热力的直接生产者不给予免费配额,因为他们可以把成本转嫁给下游的消费者;对工业采用免费分配,以补偿碳密集型企业可能受到的国际竞争冲击;对林业业主和渔业免费发放配额,以补偿ETS带来的成本。澳大利亚的碳价格机制与此类似,对大部分行业进行配额的拍卖,但对一些碳密集型行业和易于受国际竞争影响的行业给予免费的配额。对电力行业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免费配额分配。加州碳市场根据碳泄露风险性区分了高风险行业、中风险行业和低风险行业,高风险行业的企业可以较长时间的获得免费配额,且免费配额比重高,低风险行业则相反。(二)。首先,从经济理论上来说,碳交易市场设计的初衷就是将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影响内部化,而配额只有100%拍卖才能完全实现内部化。其次,如果采用拍卖的形式进行配额分配,政府就不需要事前制定复杂的测算公式,而由企业通过市场决定各自所需的配额量,这样也可以有效避免企业的寻租行为。第三,拍卖可以避免企业通过免费配额获得大笔“意外之财”,或者可以认为是将排放大户获得的“意外之财”转换为政府的拍卖收入。而拍卖收入则可以用来投资发展清洁技术,或是支持企业的节能改造项目。例如,RGGI规定拍卖收益必须用于“战略性能源行动”(StrategicEnergyInitiatives),EUETS规定配额竞价拍卖所得的收入应当用于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开发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节能减排的项目和措施。澳大利亚碳价格机制还通过减税和转移支付的方式将所得的一部分收入用来援助受影响的家庭(AU,2011)。然而,拍卖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最大的顾虑就是拍卖会导致企业负担过重,从而产生对碳交易市场的抵触情绪。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排放温室气体,如果在碳交易体系建设的初期就要求企业购买全部的排放权,可能会对企业造成过重的负担。因此,从拍卖比例较大的碳交易体系来看,主要都是针对容易转嫁成本的上游行业进行拍卖。例如RGGI之所以能够对大部分配额进行拍卖,是因为其只覆盖电力行业,EUETS第三阶段对电力行业进行100%拍卖,而NZETS为了控制交通运输业,对上游的燃料供应商不提供免费配额。当然,若成本不能完全向消费者转嫁,免费分配模式对企业依然会更有吸引力。有研究表明假若RGGI体系下成本不能完全转嫁,那么采用免费配额分配模式企业的资产价值会上升,而采用拍卖的分配模式,其中半数企业的资产价值会下降(Burtraw等,2006:79-90)。。如果对企业实行完全免费分配,则企业只有在排放超过配额量的时候才需要从市场购买,如果企业可以有效地实现减排,还可以通过出售配额获得额外的收益,这将在碳交易体系建设初期极大增强对企业的吸引力。因此,国际上大多数碳交易体系在运行初期都对大部分配额采取了免费分配。对于存在碳泄露风险的行业来说,免费分配也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方式。碳泄露是指碳交易体系导致企业成本增加,从而与来自碳交易体系之外的同行业企业相比竞争力削弱、消费和生产发生转移的情况。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免费分配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成本。因此,EUETS第三阶段、NZETS、澳大利亚碳价格机制都对具有碳泄露风险的行业进行免费分配。免费分配也会使碳市场的设计和运行产生一些难题。一是政府必须事前制定一套免费分配的计算方法,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在制定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进行大量的前期研究和数据搜集,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影响各有利弊,还需要对不同企业的利益诉求进行协调。二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没有一套免费配额的计算方法是绝对完美的,尤其是在碳交易市场运行之后,企业可能会增加节能减排的研发,产生“引致的技术进步”(InducedTechnologicalProgress),从而导致配额的相对超发,影响碳市场中配额的价格。三是企业也可以从出售配额中获得“意外之财”(Woerdman等,2009:185-202),这是EUETS初期免费分配配额产生的较有争议的后果。部分企业一方面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另一方面又出售配额牟利。例如,欧盟最大的碳排放企业之一,德国的莱茵集团(RWE)仅在EUETS的头三年就赚取了高达64亿美元的“意外之财”(Goeree等,2010:514-525)。。渐进混合模式在体系建立的初期对全部配额,或绝大部分配额进行免费分配,以减少企业的抵触情绪。在碳交易市场运行一段时间以后,逐步提高拍卖的比例,向完全拍卖过渡。渐进混合模式既可以在初期鼓励企业更多参与碳交易市场,又可以逐步实现碳交易市场设计的经济学初衷。行业混合模式则充分考虑了不同行业的特征,对容易转嫁成本的行业采用拍卖或有偿分配的方式,对碳密集型和容易受竞争力影响的行业则采用免费分配的方式予以补偿,鼓励其参与碳交易市场。两种混合模式都是可行性较强的折中模式。表1配额分配模式的比较二、配额免费分配的方法与比较(一)免费分配的方法:历史法和基准线法免费配额分配方式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历史法和基准线法。历史法以企业过去的碳排放数据为依据进行分配,一般选取过去3到5年的均值来减小产值波动带来的影响。历史法对数据要求较为简单,操作容易,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它假设企业的碳排放会一直按照过去的轨迹进行下去,从而忽略了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在碳交易体系开始之前企业已经采取的减排行动;二是在碳交易体系开始之后,企业还有可能在市场机制的影响下改变行为,进一步进行减排。因此,历史法可能会“鞭打快牛”,也不利于激励企业今后对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和引进。大部分碳交易体系在初期采用历史法作为免费分配方法。在EUETS第一、二阶段中,绝大部分成员国采用历史法进行分配。东京都碳交易体系(Tokyo-ETS)也以历史排放为依据进行配额分配。为了改进历史法的缺陷,可以对上述方法进行扩展,以企业的历史碳排放为基础配额,并通过在其后乘以多项调整因子将多种因素考虑在内,如前期减排奖励、减排潜力、对清洁技术的鼓励、行业增长趋势等。例如,在EUETS第一和第二阶段中,欧盟成员国奥地利的分配计划就是典型的多因素法。在设施层面的分配,奥地利主要考虑的是设施的历史排放,并称之为“分配基础”(AllocationBase),采用1998-2001年的排放均值数据。但在“分配基础”之上,则进一步乘以设施的多项减排潜力因子(PF),包括过程排放、燃料碳强度、热电联产奖励、区域供热奖励、废弃物供热奖励等(AT,2004)。但总体而言,这种“多因素法”也属于历史法的变种,企业获得的绝大部分配额还是取决于过去的排放,对企业减排绩效的考虑非常有限。基准线法的分配思路则完全不同,减排绩效越好的企业通过配额分配获得收益就越大。典型的基准线法基于“最佳实践”(BestPractice)的原则,基本思路是将不同企业(设施)同种产品的单位产品碳排放由小到大进行排序,选择其中第前10%位作为基准线(也可以选取前30%位或行业平均值,这个比例并不是固定的)。每个企业(设施)获得的配额等于其产量乘以基准线值。因此,单位产品碳排放低于基准线的企业(设施)将获得超额的配额,可以在市场上出售;而单位产品碳排放高于基准线的企业(设施)获得的配额不足,将成为买家,从而形成对减排绩效好的企业的奖励(如图1)。EUETS第三阶段开始就将对免费配额的部分推行基于“最佳实践”的基准线分配方法。加州碳交易市场的免费配额也是基于这种基准线法,基准线值等于不同企业单位产品碳排放平均值的90%。然而,基于“最佳实践”的基准线法对数据的要求比较复杂。只有当产品划分到比较细致的程度时,单位产品碳排放才具有可比性,而同一家企业(或同一个设施)并不只生产一种单一的产品,基准线法要求企业(设施)能将不同产品的碳排放分别计量和报告。当行业的产品分类非常复杂时,制定基准线也非常困难。例如化工行业有上千种产品,一般只能对其中主要的几种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制定基准线。EUETS第三阶段,欧盟委员会制定了52种产品基准线,还为少数不能采用产品基准线的设施制定了燃料基准线、热值基准线和生产过程基准线。图1EUETS第三阶段基准线法的配额分配思路另一种相对简化的基准线分配方法基于“最佳可获得技术”(BestAvailableTechnology)的原则,即根据企业(设施)可获得的最优技术确定单位产品(产值)基准线。此方法需要的数据比基于“最佳实践”原则的基准线法要少,但所制定的基准线值也不如后者精确。EUETS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对新进入者的配额分配就是基于“最佳可获得技术”的基准线法。从第二阶段起,欧盟委员会也鼓励有条件的国家在部分易实施的行业,如电力行业尝试基准线法的配额分配,但大多还是基于“最佳可获得技术”确定的基准线值。此外,新西兰的NZETS和澳大利亚的碳价格机制中对部分行业的分配方法也可以视为简化的基准线法。例如,NZETS对林业分配配额的规定是若森林业主在2002年11月1日之前购买森林,则按照每英亩60NZUs获得配额;在其后购买森林的按照每英亩39NZUs获得配额。对工业行业的分配则基于单位产值的碳强度:对适度碳密集型行业,以行业单位产值碳强度的60%为基准线获得配额;对高碳密集型行业,以行业单位产值碳强度的90%为基准线获得配额。澳大利亚对易受国际竞争影响的行业和“碳密集”的工业行业用免费分配配额进行援助,规定也与NZETS类似:免费分配的数量按分配基准乘以一定援助比例计算得出,分配基准是行业内所有企业的单位产品排放量的平均水平,援助比例则根据单位利润排放的规模分为三档。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提出基于产出和排放数据进行免费分配的混合方法(B?hringer&Lange,2005:2041-2055),而基于产出的分配方法其实质是基准线法。也有学者提出在历史法的基础上,针对企业的碳强度在行业中的表现情况予以一定比例的减排奖励(李坚明、许纭蓉:2009),这种减排奖励的处理方法与基准线方法非常类似,因此该方案实际上是历史法和基准线法的混合,本文将这类方法称为“历史基准线混合法”,即将用历史法决定的配额和用基准线法决定的配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加权,既可以考虑企业的历史排放,又可以给企业一定的减排激励。但这类方法目前仅限于学术界讨论。(二)配额免费分配方法的比较:分配量的比较同一个企业通过不同的分配方法获得的配额有所不同。历史法强调企业的历史排放,基准线方法对单位产品碳强度低的企业进行奖励,而历史基准线混合法则融合了历史法和基准线法的因素。本节将通过公式推导比较历史法、基准线法和历史基准线混合法三种方法对单个企业的配额分配量。;企业i的碳排放为xi,i=1,2,…n;企业的产量为qi。企业获得的基础配额为ai。如果行业内每个企业获得的配额加总超过行业的总量限额,即当Σai>C时,需要给每个企业的基础配额乘以一个总量调整因子T=C/Σai。企业获得最终配额为Ai。为了简化分析,假设仅考虑一年的数据,因此可以省略时间下标t。,或企业获得的基础配额加总未超过总量限额时,企业获得的最终配额就等于基础配额,不需要乘以总量调整因子。(1)历史法采用历史法时企业i获得的配额为企业的历史碳排放:(2)基准线法采用基准线法时企业i获得的配额为企业的产值与行业基准线值的乘积:其中b为行业基准线,假设采用第j个企业的单位产品碳排放为基准线值,则(3)历史基准线混合法采用历史基准线混合法时企业i获得的配额为历史法和基准线法的加权:

碳交易初始配额分配:模式与方法的比较分析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科技星球
  • 文件大小37 KB
  • 时间202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