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法
主讲内容: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受案范围和管辖
第三节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四节证据
第五节行政诉讼程序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
1. 行政诉讼的概念
诉讼就是老百姓常说的“打官司”,它分为民事、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审理和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特点是: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原告和被告是恒定不变的。原告必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是行政机关,不能倒置。
(1) 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有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
(2) 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人就特定事件所作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与之相对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内。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争议,一般有两条解决途径。
(3) 行政诉讼是向法院提起,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
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进行行政复议;
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行政诉讼。
2.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人民法院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较为完整、集中地对行政诉讼活动作了规定,是我国行政诉讼最主要的基本准则。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行政诉讼的一切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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