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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四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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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节反致(重点)
第二节先决问题
第三节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第四节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五节公共秩序(重点)
第六节法律规避(重点)
第七节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
第四章与适用冲突规范有关的制度
第一节反致
一、反致的概念及种类
二、反致产生的原因
三、反致在理论和立法上的分歧
四、中国有关反致的规定
内国法
国内法
冲突法
一、反致的概念及种类
(一) 狭义的反致(renvoi,remission)
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案例1】一在日本有住所的中国公民,未留遗嘱而死亡,在中国遗留有动产,为此动产的继承,其亲属在日本国法院起诉。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本应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即中国法,但中国的冲突规则却规定动产继承适用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日本法。这时日本法院如采用了中国的这一冲突法的指引而适用了自己的继承法判决了案件。
(二)转致(transmission)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的情况。
【案例2】一中国公民,在德国有住所,未留遗嘱死亡,在英国遗留有动产,其亲属为此项动产的继承而在英国法院起诉。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动产的继承应适用死者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但依德国冲突规范,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即中国法,如果英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中国继承法判案。
(三)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汉,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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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