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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刘家安-2017民法总论5(法律行为2、代理、时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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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五节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是否有必要区分成立与生效?“成立要件”解决什么问题,“生效要件”解决什么问题?
(一)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
“当事人”、“标的”的要求包含在“意思表示”之内
2。特别成立要件
契约行为:(两个)意思表示的合致
要物行为:标的物的交付
要式行为:特别形式的具备
(二)生效要件
当事人方面:行为能力
标的方面(法律行为所欲设定的法律效果)
合法(不得违反强制性规范)、妥当(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确定、可能(事实上不能、法律上不能)
意思表示方面
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一致(故意不一致:虚假行为;偶然不一致:错误)
意思表示自由(欺诈、胁迫)
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附期限
处分权之于处分行为
民法总则143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对该条的简评
不必要且有害
法律行为成立的,应预设其有效
《民法总则》第136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法律行为效力样态概述
法律行为
生效
有效
可撤销,未撤销
效力待定,经补正
不生效
无效
可撤销,被撤销
效力待定,未被补正
三、无效法律行为
(一)规范依据
《民法通则》第58条
《合同法》第52条
《民法总则》第144条、146条、153条、154条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已为《民法总则》所替代(后法优于先法)
(二)无效原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4条)
虚假通谋行为(双方虚假行为)第146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违反强制性规范、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范违反的后果——惩处、取缔(无效)的结合:无效且惩罚(买卖保护动物);无效而不罚(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惩罚而不无效(企业超范围经营);
何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需要斟酌强行规范的立法目的加以确定
“公序良俗”的理解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54条)
无效原因主要系“不法”(恶意),从而与中性的“虚假通谋”有别
《民法总则》对单方虚假行为(表意人内心意思保留)的效力未做规定
(三)无效的后果
无效:法律行为当然、至始、确定地不发生效力(不发生意思表示中指向的效果意思)
《民法总则》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能发生当事人希望目的以外的法律效果(法定效果)
回复原状义务
损害赔偿义务
《民法总则》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分无效问题
《民法通则》第60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总则》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如:
《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其他:20年以上的租期约定;过高的定金等
解释上应有例外:如除去无效部分,当事人根本不愿实施法律行为,则应解释为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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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