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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知识产权局
菏财教〔2011〕23号
关于印发《菏泽市知识产权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全市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知识产权专项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升我市专利资助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菏泽市知识产权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菏泽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菏泽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诚实申请、公正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含在本市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外来投资者)。
第四条各县区财政应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市内各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也可结合单位实际,安排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保护、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
第六条专利创造的资助,是对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等依法获得的专利成果进行资助,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资助;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资助;
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资助;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第七条专利运用的资助,主要用于:
1、优势企业的扶持和优秀专利项目的产业化;
2、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3、专利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专利信息运用和专利预警机制建设。
第八条专利保护的资助,主要用于: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和实施;
2、专利行政保护和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3、专利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
第九条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资助,主要用于:
1、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2、专利创造能力的培育与激励;
3、职务发明专利年费;
4、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和“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的项目奖励;
5、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
6、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与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条专利创造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阶段每件资助700元(仅有申请缴费凭证的,对缴费实行全额资助),获得专利授权后,每件再资助800元;
2、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阶段每件资助600元(仅有申请缴费凭证的,对缴费实行全额资助);
3、一次性申请10件以上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阶段每件资助200元(仅有申请缴费凭证的,对缴费实行全额资助);
4、获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资助三个国家(地区)。
5、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请人(含中小学生),在以上基础上适当增加资助金额。
第十一条专利运用
1、每年选取不超过5项优秀专利项目进行扶持,每项扶持资金5万元。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优秀专利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显著促进“五大基地一大产业”发展;(2)由政府主导或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发展计划的项目;(3)纳入国内行业标准制定、属于行业的核心关键技术或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2、对确有市场前景因条件所限未能实施的个人发明专利给予一定资助。
3、所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承诺在我市境内实施并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所贡献。
第十二条专利保护及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1、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和“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的项目,分别按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给予奖励;
2、推动创新型县区建设,在连续两年专利申请质量和申请数量提高的前提下,对当年专利申请量、专利申请量增
长幅度和发明专利占申请量的比例三项指标综合得分居全市前3位的县区,每个县区给予3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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