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英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行政受理职责纠纷上诉案
上海普陀区律师人段英上海普陀区律师被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交警支队不履行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上海刑事律师院(2017)和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上海普陀区律师。本院受理后,依上海刑事律师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段英及委托代理人徐方到庭参加了上海普陀区律师讼,被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交警支队经本院两次合上海刑事律师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上海刑事律师院根据交警支队及段英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段英开辽AE0734号白色拉达牌出租车载乘客李东,于1999年12月6日晚18时车行进至于洪区马三家镇拉马台村时,车被雪窝住,当该村的村民帮助段英将车推出雪窝后,乘客李东在未经段英允许的情况下将车开动并造成车辆被部分撞坏的后果。段英报警,于洪交警大队受案,至今未处理结案。段英多次到交警支队处控告、申上海普陀区律师,交警支队未予处理,也没有书面答复。
原审上海刑事律师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上海普陀区律师暂行规定》第十条公案机关受理控告后的一个月内应告知控告人是否立案查办。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必须听取控告人的当面陈述,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理由告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案机关请求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街道控告人复核请求后,应填写《控告复核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复核完毕,将复核意见答复控告人。
的规定,交警支队应对段英的控告、申上海普陀区律师作出处理或答复而未作出,属于不履行上海刑事律师定职责。段英要求交警支队履行上海刑事律师定职责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上海普陀区律师讼上海刑事律师》第五十四条
(三)项的规定,判决责令交警支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段英的申请事项履行上海刑事律师定职责。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交警支队负担。
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段英上上海普陀区律师称,原判没有判决确认被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不履行上海刑事律师定职责,被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长期不纠正于洪区交警大队错误,违反了《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上海普陀区律师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故请求本院判决确认被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不履行上海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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