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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说明书第二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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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五、分配方式
专项计划受益凭证本金及预期收益的兑付顺序如下:
表12-1 专项计划受益凭证现金流支付顺序
顺序
日期
具体日期
现金流划转描述
1
--
现金流划转日
监管银行根据计划管理人的指令在城市公用控股收款账户收到污水处理费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该污水处理费款项从城市公用控股收款账户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
2
R-8
补足划款日
城市公用控股履行补足义务向城市公用控股收款账户存入补足款项并由监管银行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
3
R-5至R-4(含)共2个工作日
担保人划款日
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向专项计划账户划款
4
R-1
分配资金划拨日
托管人按照计划管理人的指令划拨资金,用于支付专项计划费用支付,及中证登深圳公司账户用于受益凭证本金及预期收益兑付
5
R+1
兑付日
中证登深圳公司根据权益登记日数据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兑付本金及预期收益
注:R为权益登记日。
第十三章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的变更
一、计划管理人的变更
1、计划管理人解任事件
计划管理人解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计划管理人被依法取消了办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2)计划管理人违反专项计划目的处分专项计划资产;
(3)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有重大过失;
(4)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5)计划管理人发出违反专项计划文件规定的资金拨付或收益分配指令,且经托管人拒绝执行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
(6)计划管理人发生任何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7)计划管理人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8)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计划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计划管理人辞任
计划管理人不得辞去其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除非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决议确认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a)任何应适用的法律不允许计划管理人继续履行管理职责;且(b)计划管理人无法采取任何应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合理措施以履行其管理职责。
3、计划管理人变更的程序
专项计划发生前述任何计划管理人解任事件或者计划管理人辞任时,应根据《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召开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如果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做出解任或辞任计划管理人的决议,则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应向计划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中应注明计划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生效日期。
需要证监会批准的,还需履行证监会的批准程序。
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发出通知后,计划管理人应继续履行专项计划项下计划管理人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并接受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的监督,直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晚者:(a)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任命后续计划管理人生效之日,(b)计划管理人解任通知中确定计划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生效日期,(c)证监会批准之日(如有)。
除了前述规定的情形之外,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不得解任计划管理人。
4、后续计划管理人的委任
计划管理人职责终止时,计划管理人应当作出处理专项计划事务的报告,并向新的计划管理人办理专项计划资产和专项计划事务的移交手续。前述的报告经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且向新的计划管理人办理完毕专项计划资产和专项计划事务的移交手续后,原计划管理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专项计划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计划管理人或同意计划管理人辞任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应任命后续计划管理人。一经任命,后续计划管理人即成为原计划管理人在专项计划项下所有管理职能的承继者,并应承担原计划管理人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一切职责、责任和义务。任何后续计划管理人一经接受任命,将做出专项计划文件中原计划管理人做出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并享有专项计划文件中原计划管理人的一切权利,承担专项计划文件中原计划管理人的一切义务。
受益凭证持有大会选任新的计划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且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托管人的变更
1、托管人解任事件
托管人解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托管人被依法取消了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资格;
(2)托管人做出违反《托管协议》及其他专项计划文件规定的资金拨付或其它可能对专项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行为,且经计划管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纠正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
(3)托管人发生任何丧失清偿能力事件的;
(4)托管人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5)托管人向计划管理人发送其决定辞任的书面通知;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托管人辞任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托管人决定辞任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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