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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执行的困难和问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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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执行的困难和问题
(一)现行立法的缺陷
根据当前的法律设置,劳动者在处理被拖欠薪金的争议中的权力救济途径有以下几种: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二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三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恶意欠薪的行为,中国当前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劳动者薪酬的规定,无不强调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但对劳动者工资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不易操作执行。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造成处罚手段乏力,对恶意欠薪行为缺乏相应的惩治力度,最终导致政府出于社会稳定大局及民生考虑不得不为欠薪者买单,将欠薪的违法成本转嫁到公共财政身上。
(二)违法者欠薪成本低。
欠薪现象之所以长久得不到根治,欠薪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所付出的代价与所获得的利益相比,违法成本较低,一些私人老板甚至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谋取高额利润的惯用手段。从总体制度环境看,讨薪难是因为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还不够明确,约束力不足,缺乏一个刚性的、明确的工资支付制度。《劳动法》虽有明确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在实际操作中,违反此规定的企业老板,即使被查处也只需要支付工资和赔偿金,一般的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不触及刑法,违法代价很低,难以得到制度层面的遏制。
(三)司法救助力量薄弱
现行司法制度中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救助途径比较单一,主要依靠执行救助基金。执行救助基金,是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之能力,针对申请执行人为特困人员进行救助的专用基金,主要适用于涉及民生类的执行案件。执行救助基金总量微薄,而且还要兼顾分配赡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各类型的涉民生案件。面对群体性欠薪事件,执行救助基金额度有限,也仅能对欠薪案件的执行起到辅助和减压作用。
(四)恶意欠薪罪入罪门槛较高
通过行政或民事手段难以解决恶意欠薪行为,有必要采用刑法加以规范调整,恶意欠薪入刑符合社会的客观需求,刑法的严厉惩罚性亦是恶意欠薪行为定罪入刑的立法初衷。日常办案过程中,恶意欠薪案件取证大多需要公安机关介入,而公安机关立案有着十分严苛的条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犯罪客观要件标准把握严格,特别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条文理解,排斥了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公安机关对恶意欠薪的侦查标准较高,立案积极性不足,使得不少恶意欠薪案件被排除在刑事程序之外,起不到刑法震慑典型的积极作用。
三、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执行案件的意见建议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从江都法院受理的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件的分析情况来看,欠薪案件执行工作难度依然很大。为遏制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行为,有效规范劳资市场秩序,从根源上解决欠薪难题,笔者特建议:
(一) 加强立法完善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尽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来规制恶意欠薪行为,力图构建全方位的法律体系来保护被侵害的法益,但实务操作中始终对恶意欠薪缺乏相应的惩治力度。我国可以选择性借鉴其他地区和国家的成功的立法例来完善本国的立法,出台符合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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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飞花落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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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