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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在金融业的应用初探.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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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在金融业的应用初探.doc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在金融业的应用初探
摘要:随着我国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大,作为同样征收营业税的金融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成为“营改增”研究的新热点,本文就我国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改征增值税对金融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通过金融业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为我国金融业“营改增”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营改增金融业应用
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正式启动“营改增”,试点业务范围为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2012年7月试点范围扩大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而后试点地区将继续扩大,可见我国“营改增”已是大势所趋。面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作为同样征收营业税的金融业“营改增”工作成为关注的新热点。本文试图就我国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改征增值税对金融业的影响的分析,并通过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的国际比较为我国金融业“营改增”提供借鉴。
一、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存在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对金融业采取按流转额全额课征的营业税制,近年随着我国流转税制改革的深化和我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金融业税制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壮大。
1、我国金融业的重复课税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业的重复课税主要表现在:
(1)营业税本身重复课税。金融业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通常包含外购的其他应税劳务,若按营业额全额征税,则该部分已纳税的营业额将被再次征收营业税,产生重复课税。为了避免重复课税,目前的营业税制规定通过差额计税办法来解决。2009年实施新营业税条例后,金融业只有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买卖才能适用差额征税办法,而对贷款利息等金融业的传统核心业务收入还是按营业额全额征税,因此,新营业税条例实施后,金融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并未彻底解决。
(2)增值税、营业税重复征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制度,对提供劳务主要征收营业税,对销售货物主要征收增值税。对于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金融企业来说,购进已纳增值税项目所承担的增值税不能得到抵扣,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达到17% ,由此发生的重复征税将导致金融业更大的税收负担,并对金融业产生扭曲性影响。
2、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的税负不公问题。
(1)金融业外部税负不公。目前,我国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明显高于实行3%税率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建筑安装等行业。因此,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营业税税负明显偏重。
(2)金融业内部税负不公。我国现行营业税对金融服务业实行差别对待,如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计税基础不一致、从事金融服务业务活动的部门和非专业部门之间营业税征收范围不统一、不同类别利息收入税负不同等,导致不同金融业务及从事同类金融业务活动不同主体之间税负的巨大差异,甚至出现了金融业内部税负严重不公的问题。
3、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税负较重。
金融业与其他行业相比税负偏重,特别是重复征税导致其不仅名义税率较高,且实际税负也远高于名义税负。
(1)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营业税的名义税率较高。目前,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明显高于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业。由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金融部门的经营收入,其税率高低对我国金融部门的税负影响很大,高税负必然制约金融服务业的盈利和竞争能力。
(2)金融服务业实际税负高于名义税负。根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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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 文件大小62 KB
  • 时间201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