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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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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doc房地产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投资性房地产的
范围;(2)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3)投资性房地产转换。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
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
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一)已出租的建筑物和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以经营租赁(不含融资租
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的房地
产。其中,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是指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期满,因暂时空置但继续用于出租的,仍作为投资
性房地产。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
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的土地使用权。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 号)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
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自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 年的;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一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
劳务或经营管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可以确
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否则,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四)企业将建筑物出租并按出租协议向承租人提供保安和维修等其他服务,
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可以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在整个协议中如为重大的,该建筑物应视为企业的经营场所,应
当确认为自用房地产。
(五)关联企业之间租赁房地产的,租出方应将出租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
地产。
母公司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向子公司租出房地产,该项房地产应当确认为母公司
的投资性房地产,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作为企业集团的自用房地产。
(六)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是通过向客
户提供客房服务取得服务收入,该业务不具有租赁性质,不属于投资性房地
产;将其拥有的旅馆饭店部分或全部出租,且出租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
出租的部分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七)自用房地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
产,如企业的厂房和办公楼,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土地使用权等。
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即使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也不属于投
资性房地产。这部分房产间接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具有自用房地产的性质。
(八)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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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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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