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视频监控规范化管理动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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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管理流程图
备
案
检
查
宣
传
阶段 1
阶段 2
阶段 3
2
法律法规
<第 211 号>
《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0月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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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法规
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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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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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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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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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监督,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属地管理、合法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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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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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进行监督。信息产业、建设、交通、文化、质量技术监督、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
因国家安全需要而依法建设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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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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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场所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等重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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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场、港口、车站以及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
(三)商场、宾馆、学校、医院、公园、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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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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