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诉代理意见及反诉答辩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第一被告)石菡的委托,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石菡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庭审情况、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及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关于本诉部分:
原告石菡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
原告石菡于2010年6月取得本案讼争的租赁合同所指的房屋
(新丽居小区2-A-2001室)的产权,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房产证书为证。
另外,根据双方陈述庭审笔录,原被告双方至今依旧是租赁
关系,同时,原“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依旧有效。因此,原
告石菡要求被告给付租金及违约金有事实基础。
原告石菡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原告石菡取得房屋产权后,原告即承继取得了“房屋租赁合
同”中所有的权利,且该合同未到期依旧有效。依照我国物权法
规定:所有权人对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合
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因此,原告要
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有法律依据。
综上,对于本诉部分,请求合议庭依法支持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反诉部分:
对于反诉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反诉第一被告认为,第
一被告在本案起诉前与反诉原告多次取得沟通(有通话记录为证),希望与反诉原告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同意协助其到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提供票据,但反诉原告以反诉第二被告没有给其开具发票作为理由,拒绝与反诉第一被告石菡重新签订合同并支付租金,因反诉原告的不配合,使得反诉第一被告无法与其前往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因此,反诉第一被告对于解除租赁关系的原因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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