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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ppt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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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第一节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
第二节索赔
第三节不可抗力
第四节国际贸易仲裁
第一节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
一、商品检验的重要性
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这反映出商品检验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有的国家把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支持和保护。《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还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由此可见,商品检验及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对于促进商品买卖业务的顺利进行,是不可缺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5条规定:“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部门检验。”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第34条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当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时,买方有权要求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确定它们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也对货物的检验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买方必须在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一)在出口国检验
(工厂)检验
(地)检验
(二)在进口国检验
(地)检验
(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三、检验机构
(一)国际上商品检验机构的类型
: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动植物检疫署、美国粮谷检验署、日本通商省检验所等。
:
:
(二)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
2001年4月10日国务院宣布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机构的职责有下述三项:

包括有:法定检验和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四、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一)检验证书的种类
(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2)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3)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4)价值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Value)
(5)产地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
(6)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7)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8)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9)验残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
(二)检验证书的作用
、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五、检验标准
(一)国际上对检验标准的分类



(二)我国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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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