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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缴分离制度17.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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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罚缴分离制度
第一条为了实现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我省消防行政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对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及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向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一家银行机构办理代收消防行政罚款业务。
代收银行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以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
当地人民政府有统一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同代收银行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代收机构名称;
(二)具体代收网点;
(三)代收银行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四)代收银行告知公安消防机构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和代收银行的名称、地址等,
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时,应当填写缴款凭证,代收银行的营业机构收妥款项后,在缴款凭证上签章,并交付当事人。
第七条实施处罚的公安消防机构凭银行缴款凭证给当事人开具《四川省行政执法罚没收据》。罚没收据由当地公安消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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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h9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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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