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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定期保险(A型)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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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定期保险(A型)条款
(1999·6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定期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
凡十六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附加保险。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五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7、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8、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年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九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年交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在本附加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交付。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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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