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我站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党风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作如下规定:
一、报告内容:
1、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农转非、招工、录(聘)干、大中专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
2、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就业的;
3、凡营建私房、买卖私房、用***购买、新建住房或宅基地转让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或出国、出崐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5、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个体经营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买卖股票、用***学****驾驶技术。
6、凡接受国外单位或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7、凡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过生日、新居等引起群众议论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其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二、报告方法:
1、报告人应将报告内容在事前10天内写成书面材料上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5天内再履行补报手续。
2、领导干部在报告时,必须将报告的重大事项说清楚,如场所,资金,处理方法等。
3、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每半年在双重组织生活会上通报一段时间以来的个人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三、报告答复方法:
领导干部凡重大事项向党组及上级党委报告,需答复的问题经请示市分管领导后答复本人。
四、报告监督方法:
1、实行报告人办事结果反馈制度。报告人应根据组织审定意见,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报告部门反馈。
2、建立办理事情结果登记制度。报告人将个人重大事项处理情况反馈后,组织要记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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