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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七项优惠政策营造优良金融环境.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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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七项优惠政策营造优良金融环境
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更好地吸引金融机构来我省设立机构,大力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和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近日,我省出台了七项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根据有关文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享受优惠政策:省外企业在我省新注册的实行独立或统一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跨地区的金融服务业务;母公司资本金总额,银行和保险机构不低于30亿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6亿元;母公司在我省实际缴纳的资本金,银行和保险机构不低于6亿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1亿元。
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体现在七个方面:
    对新注册的金融服务类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经地方政府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并与其签订连续经营5年以上协议的,总部所在地政府可根据注册资本额度以货币资金和政策优惠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按照实际补助额的50%对地方政府给予资助。具体包括:银行、保险类金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对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总部所在地政府可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对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租赁和用非注册资本金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所在地政府可予以适当补助。其中,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3年内按不低于年租金的5%给予补助;对购买或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低于购(建)房价款3%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在行政审批和注册登记过程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属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总部所在地政府承担;属省级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对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省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部所在地政府可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等额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对省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在我省注册成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按拨入营运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按照实际补助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地方政府资助。鼓励企业向驻在我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对落实贷款并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优先给予贴息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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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