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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建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考点.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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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序号
法律部门
包括的主要法律
宪法
选举法、国籍法、组织法、区域自治法
民法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
经济法
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
社会法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等
刑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
(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法的形式:(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7)国际条约。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2、法的效力等级。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3)新法优于旧法: 《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4)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注:制定机关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注:制定机关裁决)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注:制定机关裁决)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注: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5)备案和审查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法人与其他组织最主要的区别)
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行使职权。法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工商部门登记之日成立。2)非企业法人:机关(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注:教材错误地称为“社团法人”)(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需要登记的:登记之日)
(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在的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3、项目经理是委托代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注:代理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不是使者。)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注: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本质区别)
(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注:建设工程多为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如法院)
(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
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注: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但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损失)3)代理人死亡;(注:被代理人死亡不一定终止)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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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