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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案例.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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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案例
从西门子裁员看裁员制度
核心要点:我国在解雇保护上实施的三项措施:解雇理由、提前通知、经济补偿金,不仅同时并用而且以加强为重。
事件始末:2005年5月7日,明基与西门子签署收购协议。但西门子在中国约1000人的庞大销售队伍不但与明基已经比较完善的销售渠道相冲突,而且西门子高昂的人力成本和相对低效的业绩,也是明基不愿意接受的。2005年6月27日,西门子上海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会上宣布裁员80%。广州公司市场销售部裁员100%。裁员的补偿方案将以“N+2”或“N+1”的方式进行,其中N表示该员工在西门子的工作年限。6月29日中午,在北京西门子中国公司总部大楼外,数十名西门子中国手机部门的员工集体静坐,抗议西门子裁员的行为。
点评:西门子裁员是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属于非过错性解除。所谓N+1,也就是经济补偿金加代通金的模式。代通金是以提前1个月通知来替代提前通知期,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代通金试图以多发1个月工资来替代提前通知。我国在非过错性解雇上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首先在解雇理由上,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程度使其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西门子裁员前还非常忙碌,裁员后还在推出新的产品,恐怕很难让仲裁部门认定为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其次在解除合同的程序方面,劳动法规定须提前30天通知,西门子公司的操作极其突然。在当时劳动法中并未规定可以用代通金来替代提前30天的通知,如果要实施这样的替代,至少要有合同约定或者在裁员时双方的约定。从该事件后引发的激烈冲突看,似乎也很难达成代通金协议。因此企业的操作在当时并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从假博士承担刑事责任看劳动合同订立制度
核心要点:诚实信用原则被引入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双方不欺诈、恪守信用,是这一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都遵从这一原则。
事件始末:2004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2004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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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