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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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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龙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首创龙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首创龙基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和《首创龙基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五条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股东会
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发展规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证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结之后的三个月之内举行,两次年会之间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第八条公司应当认真准备股东会。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年度弥补亏损方案,应当在股东会年会上讨论并表决。股东会年会无正当理由未能安排讨论并表决前述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事先向股东说明理由。
第九条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年会表决批准后,公司董事应当按照股东会的决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会未作出决定或者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除股东会决定该年度不分配股利的情形外,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会提议召开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董事会人数缺任额达三分之一,需要增补时;
(四)公司未弥补的亏损累计达到实际的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五)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时;
(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
(七)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临时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保证全体股东(不论其持有公司股份的多少)享有出席会议的平等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股东会召开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第十五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七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出资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出资凭证。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出资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出资凭证。
第十八条股东出具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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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