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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中讨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的认定难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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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中讨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的认定难点
(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和其老公黄某某开办了某市瑞丰照明灯具厂(以下简称瑞丰厂),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郭某某,郭某某为法人代表,黄某某任总经理。经营期间,2010年10月,瑞丰厂销售给德国的一批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退货并赔偿损失,加之国际市场不景气,汇率升高等原因,致使瑞丰厂出现严重资金周转问题,经营困难,欠下100余万元购货款。2011年9月,瑞丰厂销售给江苏宜兴的一批货物由于质量问题再次遭受退货,致使该厂难以继续维持。期间,因拖欠货款和工资等问题,郭某某和其老公黄某某多次被供应商堵截逼迫还钱,部分工人也找到这两人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发放应得工资报酬。郭某某、黄某某两人亦采取了变卖房产、抵押车辆等方式筹措款项。2011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黄某某潜逃至某省乳源县乳源镇藏匿,并更换手机号码,断绝了与供货商和工人的一切联系。同年11月1日、2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工人举报后,先后发出2份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责令瑞丰厂及被告人郭某某支付所欠工人的劳动报酬,但瑞丰厂及被告人郭某某仍未支付。经统计,瑞丰厂经营期间,共拖欠39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61306元。至案发时,瑞丰厂拖欠工人工资的时间为2-5个月不等。2011年11月7日,瑞丰厂工人将瑞丰厂以85000元变卖,所得价款交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011年11月10日,某市公安局在乳源县乳源镇将郭某某和黄某某抓获。2012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和黄某某的近亲属经筹款付清了瑞丰厂工人的劳动报酬。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对黄某某不予起诉,对被告单位瑞丰厂、被告人郭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经审判,被告单位瑞丰厂被判处罚金,被告人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裁判理由及法理评析】
(一)定罪之难点
?当前,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条文的理解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它们之间的连接词为“或者”,表示两种表现形式之间是并列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有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论其是否具有支付能力都构成该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因为经营不善致使不具有支付能力的,即便其有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也不构成该罪。如前述案例,部分检察人员就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本意是惩罚恶意欠薪不还的行为,郭某某无法支付劳动报酬是资金困难的客观原因所致,其主观上无
“故意不作为”的恶意,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不应认定为犯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最常见的方式是转移财产和逃匿两种。“转移财产”是指雇主将财产转移、变卖;“逃匿”是指雇主躲藏起来不见劳动者,甚至抛弃工厂、企业逃离当地,使劳动者无法向其追讨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但构成本罪不仅需要行为人有“转移财产”和“逃匿”行为,还要求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具有以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为目的的主观恶意,否则就有客观归罪之嫌。在实践中,侦查机关较为注重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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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