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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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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劳动者的范围。根据本罪的立法本意: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这里的劳动者不仅包括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还包括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和人事关系中的劳动者。不仅包括中国籍的劳动者,也包括外国籍的受中国刑法保护的劳动者。
(2)劳动报酬的范围。劳动报酬指劳动者取得与其付出的劳动相对应的价值。根据本罪的立法本意: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范围的判断标准是付出的劳动与获得价值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其范围大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的范围。
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条规定,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工资是指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这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劳动报酬的范围,但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劳动报酬的范围。
第一,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劳动者的一定货币补偿,其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紧密相关,因此经济补偿金与付出的劳动存在密切的联系,应当属于刑法中的劳动报酬的范围。
第二、违约金。违约金是守约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对违约方的经济处罚,因此它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属于刑法中的劳动报酬的范围。
第三、赔偿金。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包括克扣拖欠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拒不支付加班费、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以及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赔偿金有补偿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之分。补偿损害赔偿金是用以补偿因用人单位的行为造成劳动者获得的或者本应当获得有关劳动利益的损害,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前者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密切相关,属于刑法中劳动报酬的范围,后者仅仅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不属于刑法中劳动报酬的范围。
显然,第85条的克扣拖欠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拒不支付加班费、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属于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因此不属于刑法中劳动报酬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分为两部分,其中一倍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倍是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惩罚;因此,前者属于刑法中劳动报酬的范围,后者则不属于。

本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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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