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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的必要性.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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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的必要性
从2010年的8月23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草案(八)》开始,在经过了半年时间的审议和讨论,最终于2011年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十九次会议上获得了通过,而最终的罪名也在2011年4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于2011年5月1日得以正式实施。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草案(八)》的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典中是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之后增加的一条。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背景
用工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私营经济、合资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发展,政企分离,国有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导致公司与公司,公司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见的三角债,连环债层出不穷,而且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不仅包括了农民工,教师,医生等,甚至公务员的工资被拖欠也并不少见。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从一个社会容易忽视的小问题,逐渐发展成了当今社会的热点大问题,其从中所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甚至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持续发展。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现象的现状研究
肆意拖欠劳动者报酬的丑恶社会现象,正式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则始于2003年10月温家宝总理帮助重庆农夫熊德明丈夫讨回劳动报酬的报道。由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存在于各行各业的欠薪现象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这也是该项立法的社会基础和发展由来。但是情形不容乐观,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根据国家统计农民工被拖欠劳动报酬的数字显示:%被拖欠劳动报酬,需要重新找工作的返乡农民工有8%被拖欠劳动报酬,因金融危机导致企业关停返乡的农民工有13%被拖欠劳动报酬,%被拖欠劳动报酬。此外,欠薪逃匿事件也呈上升趋势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动机研究
目前,规制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虽然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侵害劳动者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从这些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和威慑性上来看是远远不够的,欠薪者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时所需要付出的代价仅仅是被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责令支付赔偿金这三种责任形式。这些简单的民事救济途径相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所能获得的利益形成了巨大反差,显然不足以震慑那些利欲熏心的用工者。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意义
纵观世界立法发达的国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美国、波兰、泰国、韩国、法国、加拿大等国都已经规定为一种犯罪,甚至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有规定:“雇主必须在确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规定即违法,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新台币及监禁3年。”因此,在充分学****域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既增强了我国法律法规适用的强制性,也促进了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和完善,意义深远。
(一)增强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之前,劳动者遭遇欠薪纠纷,主要有以下五种救济方式:劳资双方协商解决,通过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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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飞花落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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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