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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支付能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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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支付能力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非罪的标准在于是否存在逃避或者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如果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反之,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无支付能力,却以逃匿等方式拒绝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当认定为犯罪。
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定罪量刑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是否要求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以及对支付能力的认定等问题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影响了司法机关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处理。
一、是否要求必须具备支付能力
有学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从本质上讲属于民事纠纷,通过刑法调整将其规定为犯罪,只是法律为了解决农民工讨薪难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而作出的例外规定,不能打击面过大,应当限定为有支付能力而怠于或者逃避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也有人认为,无支付能力而逃匿的,属于正常的“逃债”现象,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笔者不同意上述意见,理由如下:
(一)法律条文的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并列的选择关系,而非从属关系。逃避支付义务的行为既包括有支付能力而转移财产或者逃匿的,也包括无支付能力而逃匿的。新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项“逃跑、藏匿的”、第(四)项“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明确规定行为人只要有上述逃避支付的行为,无论其逃避的原因和动机如何,均构成犯罪。
(二)司法实践的处理
转移财产、逃匿等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主要犯罪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此情形也予以确认。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在行为人逃匿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对欠薪情况难以调查核实,更无从责令其支付,使得行政处理程序无法有效进行,从而更多地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刑法将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义务的行为,规定为首要和重点的打击对象,其社会危害程度在有支付能力而怠于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之上。
(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明显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逃债”行为
所谓“逃债”,逃避的是债务,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而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二者是从属关系,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其法定的义务,双方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立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是为了强化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因此绝不能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混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处理。
二、关于支付能力的责任范围
对行为人的支付能力,是按照行为人的全部可支配财产,还是按照其单项经营收益认定,目前存在较大的争议。
[案例一]2011年包工头A某承接一项建筑工程,雇请30名农民工施工,至完工时共欠付工资10多万元。A某称该项工程亏损1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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