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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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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承诺正式生效以前撤回其承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附条件合同: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定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是否发生的依据的合同。
条件: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附期限合同: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条件的合同。
期限: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事实。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胁迫:是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直接施加损害相要挟,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显失公平: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轻率,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迫使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形成权:是指以权利人一方的行为即能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要求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或不适当给付时,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或难以对待给付时,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的法律制度。
代位权: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于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合同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合同债权人对于合同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到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经过协议对合同事的内容进行修改各补充。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承受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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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