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_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本章是《海商法》核心部分,主要系统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制度。重点学****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提单的法律规定;调整有关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条约等问题。有关航次租船合同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也是本章学****的内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特点。
海上货物运输
《海商法》条文选摘
《海商法》第2条第2款:
“本法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42条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第42条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3)“托运人”是指: ; 。
(4)"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故也称契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
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是指受契约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Performing Carrier)。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