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公司法》修改专题讲座——以公司治理为视角.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公司法》修改专题讲座 ——以公司治理为视角
一、公司治理的制度模式与我国原《公司法》的制度缺陷
二、新《公司法》对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完善
三、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主要成员的受信义务与法律责任
四、评述与展望
一、公司治理的制度模式与我国原《公司法》的制度缺陷
(一)公司治理的立法例与制度模式
1、英美法系:单层结构。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机构
2、德国:双层结构。
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机构
3、法国:混合结构。
单层结构/双层结构
返回目录
4、日本:三角形结构。
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机构
5、东亚家族模式。
(二)我国原《公司法》所安排的治理制度框架与内在缺陷
1、以三角形结构为基本模型,以二元结构为特殊形式。
2、公司权力配置在形式与实质上的失衡。
【公司案例1】缙云百货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纠纷案
3、非规范性权力与规范性权力的彼此冲突。
【公司案例2】 HWGF公司董事会违反法定程序罢免董事案
4、内部人控制十分普遍。
5、股权监督权的不足与职工参与权的残缺。
返回目录
二、新《公司法》对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完善
(一)股东(大)会制度的完善。
(二)董事会内部权力的制衡与董事受信义务的强化。
【公司案例3】 JM集团公司董事会召开风波案
(三)监事会职权的充实。
返回目录
(一)新《公司法》对有关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规定
(1)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改革。
第41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02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大)会提案权的改革。
第103条第2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的使用。
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4)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的引进。
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5)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回收。
第105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6)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无效与可撤销制度的确立。
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返回

《公司法》修改专题讲座——以公司治理为视角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