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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筑法规复习大纲.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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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7)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法律体系部门:1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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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