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人文学院 《秘书理论与实务》教程课件
第二十一讲保密工作
第21讲保密工作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8条
本讲重点
保密工作的方针及对秘书的保密要求
秘书保密工作的重点和内容
商务保密
19-1 保密工作概述 19-1-1 国家秘密的范围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19-1-2 保密工作及其方针
,是指从维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的安全和利益出发,为保守秘密而采取的各种防范措施及一切活动的总和。简言之,保密工作就是为达到保密目的所采取的一切手段和措施。
,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积极防范突出重点 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积极防范:保密工作要把立足点放在预防上,以防为主,防患于未然。防范在先,最大限度地减少以至杜绝泄密、窃密事件的发生。
突出重点:从密级上说,绝密级是重点;从秘密的分布上说,国家秘密相对集中的地区和部门是重点;从涉密人员说,接触秘密较多的积极领导和专职人员是重点。
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保密工作要结合各项业务工作进行,各项业务工作又必须严守国家秘密。相互兼顾,融为一体。
19-1-3 秘书工作对 秘书人员的保密要求
破除“无密可保”“保密无用”论,树立保密观念。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自觉做到“十不”。
切实按照“六句话、二十四个字”去做。
19-2 文书保密与会议保密 19-2-2 文书保密
文书(包括电报、档案资料等)目前仍是秘密的主要载体。作为掌管文书专职机构的秘书部门,文书保密是其保密的重点。
文书保密八个重点环节(以下均指涉密文书):
制
文
传
递
承
办
移
交
档
案
保
密
销
毁
复
印
管
理
传
真
管
理
19-2-3 在办会中做好会议保密
(4项)
;;
;。
(4项)
;;;、保管、收回、销毁。
。
19-3 商务保密 19-3-1 商业秘密受国家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分别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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