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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顶岗实习大学生劳动者身份的法理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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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顶岗实****大学生劳动者身份的法理思考


论文摘要针对我国目前顶岗实****大学生劳动者权益难以获得劳动法律保护的实际情况,本文从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理视角分析,认为顶岗实****的大学生“学生”身份并不排斥“劳动者”身份,大学生顶岗实****关系具有劳动关系属性,将“顶岗实****简单地视同“勤供俭学”而否认顶岗实****关系的劳动关系性质是错误的,顶岗实****大学生劳动者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论文关键词顶岗实****大学生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保护
自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确定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是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2006年,教育部1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后,高职院校普遍都建立了“2+1”的办学模式,即两年在校学理论,一年在企业顶岗实****然而,这一办学模式实施几年来,大学生在顶岗实****期间的劳动者权益被侵害却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2006年5月黑龙江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邵振彬测量实****伤害案、2010年6月天津某大学学生张某装修实****伤害案以及2010年11月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陶闯案都是因为他们是实****大学生而被劳动部门以及司法机关认为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实****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由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实****大学生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的应有保护。笔者认为,仅以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和有关不确定的规定而简单的将实****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之外而不予以劳动保护不仅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精神,而且缺乏法律依据的。
一、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可以同时享有受教育权和劳动权,顶岗实****的大学生“学生”身份并不排斥“劳动者”身份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上述规定是我国宪法对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的确认,我国公民对这两种权利的享有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因此,从法理的角度上说,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作为劳动者非但不冲突,更已经宪法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从劳动法的角度可以判断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顶岗实****大学生具有劳动者资格
顶岗实****大学生在顶岗工作期间是否具备劳动者资格是关系到其实****期间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劳动保护的前提。目前,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不管是劳动部门还是司法机关普遍认为实****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他们不具有劳动者资格。有些学者也认为,实****大学生还是在校学生,而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他们尚未进入就业领域,其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笔者认为,不分析顶岗实****的具体特点,仅以大学生的“学生”身份而简单的认为他们不具备劳动者资格,是不符合劳动法及其法理的相关规定的。对于劳动者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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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