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完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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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
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
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设�
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调整�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
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现予发布,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程设计合�
同工作量�%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
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
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二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
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
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
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
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
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
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
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
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
项目总投资估算额��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
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
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
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发包人和勘�
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
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
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
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
浮�%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
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
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
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
中约定。�
��第十条�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
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
等要求。�
��第十一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
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
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
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
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
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三条�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
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
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
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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