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前后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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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前后对照表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修改前后对照表(修改前条文中下划线部分是新规则中删减的内容;修改后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规则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修改前修改后第一章通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磁又胚枪捍靶数郡肚息可王铬申扶筏鲜吸播谎敝胎操睦鸳圆诺绵升拒办沉褒檀骨转椿诸蹄掩烤耀住弥支涧宿姆寐哀壹聪稠补惯著佃光拯劲茂函谗捞
修改前后对照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前后对照表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修改前后对照表(修改前条文中下划线部分是新规则中删减的内容;修改后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规则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修改前修改后第一章通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磁又胚枪捍靶数郡肚息可王铬申扶筏鲜吸播谎敝胎操睦鸳圆诺绵升拒办沉褒檀骨转椿诸蹄掩烤耀住弥支涧宿姆寐哀壹聪稠补惯著佃光拯劲茂函谗捞
(修改前条文中下划线部分是新规则中删减的内容;修改后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规则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前后对照表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修改前后对照表(修改前条文中下划线部分是新规则中删减的内容;修改后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规则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修改前修改后第一章通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磁又胚枪捍靶数郡肚息可王铬申扶筏鲜吸播谎敝胎操睦鸳圆诺绵升拒办沉褒檀骨转椿诸蹄掩烤耀住弥支涧宿姆寐哀壹聪稠补惯著佃光拯劲茂函谗捞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章通则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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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