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的担保
本章内容要览
担保
概述
一
保
证
二
抵
押
三
质
押
四
留
置
五
定
金
六
第一节担保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P70)
合同的担保,即合同之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各种法律措施的总称。
二、担保的适用范围
(一)仅适用民商事法律行为;
(二)仅适用民商事法律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债权债务内容的行为;
(三)仅适用民商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合同之债。
(一)保证
(二)抵押
三、担保的方式
(三)质押
(四)留置
(五)定金
四、合同担保的种类
(一)根据担保产生的原因
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担保。
(1)因房屋抵押而同时在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中产生的抵押权和
因土地使用权抵押而同时在土地上房屋产生的抵押权。
(2)留置权
当事人通过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1)约定担保产生于当事人的担保合同,也即担保约定。
(2)约定担保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任意设定担保。
(二)根据担保标的的不同
(信用担保)
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为标的
而设定的担保。
保证
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动产、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
抵押、质押、留置
定金
五、合同担保的特征
(一)从属性(附随性/附从性/伴随性)
(二)相对独立性
六、无效担保合同
(一)产生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
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以公司资本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
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未履行法定审批和登记手续或者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的
当事人提供的对外担保无效。
4)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法律后果
七、担保责任的免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主债务已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
(三)债权人擅自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未经担保人同意
(五)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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