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备案和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的公告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优先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我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备案和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备案和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9月21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优先股发行备案和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发行人办理优先股发行备案和挂牌手续,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在验资完成后的10个转让日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南门)报送以下文件。
办理豁免申请核准的优先股发行备案,发行人应当提交备案登记表(附件1)和该登记表中列明的备案文件。
优先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人申请办理优先股挂牌手续,应当提交优先股发行登记表(附件2)和该登记表中列明的文件。
经接收服务窗口人员核对,确认提交的文件齐备后,向发行人出具《材料接收确认单》。文件一经接收,未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得变更或撤回。
第四条发行人在提交备案文件或申请挂牌文件的同时,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申请书模板参见附件5),并提交经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发行人公章的优先股转让服务协议(优先股转让服务协议提交一式四份,模板参见附件6)。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代为签字的,需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优先股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的申请、编制和分配等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全国股转公司对提交的文件的审查程序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备案和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的公告-团体、行业规范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