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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为“物”与消费社会的合法性论证.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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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物”之为“物”与消费社会的合法性论证
来源: 作者:蒋荣昌点击:489次时间:2007-11-5 14:19:25“物”之为“物”与消费社会的合法性论证
一.
消费社会给人的最初印象总是惊人的“丰盛”。而经济学界关于消费社会的描绘也与“丰盛”有关,这就是,这是一种过剩的经济,是与前此的短缺经济相反的一种经济状态。鲍德里亚的观点可能会比经济学的观点质朴和深刻一些
:“实际上,‘物质丰盛的社会’与‘物质匮乏的社会’并不存在,也从来没有出现过。因为不管是哪种社会,不管它生产的财富与可支配的财富是多少,都既确立在结构性过剩也确立在结构性匮乏的基础上”。2也就是说,在鲍德里亚看来,过剩和匮缺是每种经济状态的两面。我们的“经济”按今天的观点来看与“短缺”的别样“经济”之间的区别,不是“短缺经济”与“过剩经济”之间的区别,而是各自具有不同的“短缺”和“过剩”的两种经济之间的区别。
这实际上已经引出了一个问题,这就是,没有一个社会的“物质”及其“需要”是与另一个社会相同的,我们面对的始终是不同的有关“物质需要”或“吃”、“穿”、“住”、“用”的社会表达体系。也就是说,我们从未在人和物之间建立起某种固定的关系——“人”、“物”关系中的“人”与“物”一直就在某种“流程”之中。即使是在所谓“使用价值”层面,“物”也是某种变化中的“人”、“物”关系的产物。说到底,“物”始终是在某种意义场域之中才显现出其本来所是。阿多尔诺所观察到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分歧,实际上是假定了“物”在“使用价值”层面具有某种统一或不变的特性,而只是在不同的交换场合才表现为不同的“交换价值”。而真正的问题是,我们从未看到某个不变的“物”出现在某个不变的交换场合。不同的“交换价值”反倒是有关各不相同的“使用价值”的不那么变动不居的象征性的表现形式。
“物”在一个社会系统里总是一种语言或制度,每个在此系统中的用“物”者也总是在在他个人的意义上以“物”“言语”。鲍德里亚以及许多西方评论家(如盖格拉斯和伊舍伍德,1980)在讨论消费社会的“物”(商品)时,强调了商品的占有和使用与社会区分逻辑的关系3。但这只是在说“物”的“话语”层面的区分。商品的“物质消费”或“使用价值”等没有受到充分关注的那种区分,亦即“物”在语言层面的区分,对于理解“物”作为“财富”可能处在更为关键的部位(实际上,文化人类学家一直在以“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名义关注和描述此种层面上的区分)。
“物”的社会区分或者说“物”作为社会区分的某种符号体系并非消费社会独有的情况,勿宁说“物”从来就是一个标示社会区分的符号系统。因此,“物”以其几何形状被看见和在一个符号系统之中被看作何种东西之间,有很大的不同。这种不同会让我们认识到“物质财富”这一高度常识化的描述可能包含着某种根本的错误。
人们并不直接在“物”的物质形式那里得到“财富”,而是在一个符号系统之中通过交换或潜在的交换——意义交流的过程——来让具有某种物质形式的“物”成为“财富”。当我们说某“物”具有某种“使用价值”、“效用”或“功能”的时候,实际上也就是在某个更基层的意义系统之中为某“物”找到一个位置。而一个得到了这样一个“位置”的“物”在某项“文化”或“生活方式”的意义系统之中将会是何种意义上的“财富”,却不是这个位置本身所能够确定的。
我们会看到,某“物”在“功能”、“效用”、“使用价值”层面的位置正如声音在音位学上的位置,只不过是标明了它与别的“物”所占据的位置之间的差异。而“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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