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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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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作出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者单位):
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XXX(申请人名称/姓名)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对XXX(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预)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号决定书,指定XXX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贵院/贵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对XXX(债务人名称)的下列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但贵院/贵单位至今尚未解除对XXX(债务人名称)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现特函请贵院/贵单位解除对XXX(债务人名称)财产的保全措施。
特此告知。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
;
;
;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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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