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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第六章.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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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设用地与土地征用征收法律规定
一、建设用地预审
二、土地征收和征用
一、建设用地预审
(一)概念
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2009年1月1日实施)。
一、建设用地预审
(二)目的
是一项前置于建设工程立项,审查所报请立项的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无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保证的审查制度。
目的:防止项目核准与供地脱节,维护经济建设秩序,做到有项目,就有用地保障,保证项目及早开工、顺利建设、尽早投产发挥经济效益。
因此,确立建设用地预审制度,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土地管理参与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具体体现。
一、建设用地预审
(三)建设用地预审遵循的原则
;
,特别是基本农田;
;

一、建设用地预审
(四) 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制度
,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3. 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一、建设用地预审
(四) 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制度
”核准制”是指:企业需要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报与相应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否则不予立项的制度。
“备案制”是指:企业只要将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交与相应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即可。
“核准制”比“备案制”案制要求更高,管理更为严格。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一、建设用地预审
(五)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提交的材料
;
,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
,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一、建设用地预审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一、建设用地预审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建设用地预审
(六)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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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