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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复习指导.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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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复****指导
商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商法研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除了研究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我国现行的各种商法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以外,还要研究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商法在实施中的情况和经验等。
在期末复****时,先回忆一下商法的基本问题,有助于对具体章节和法规的理解。
1、商法的概念和特点
首先,了解什么事商法。
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商事关系,实际上就是调整基于商事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理解商法的概念,首先要掌握商事关系的概念。与此相关的是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商事关系包括组织关系和交易关系。其中商事组织关系与商人的概念相关联,商事交易关系与商行为相关联。
商法→商事关系﹛组织关系→商人交易关系→商行为
它由商事行为和商事主体构成。
商事主体在教材里也叫商人。商人在这里是指主体,不是指具体的个人。更多的是指公司和合伙。公司法在商法中是重要的一部分。
商事行为类似民事行为,是商事主体进行的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活动。商事行为一定要合法,与民事行为一样。
商法发展到今天,是有一个过程的。商法是从民法里分出来的。
在西方,最初,是民法发达,商法混在其中。欧洲的中世纪,贵族控制一切权利,其他平民没有权利。有些聪明人就到东方做生意,大家都看过话剧《威尼斯商人》。他们从东方贩进大量的瓷器、香料和丝绸。把西方的皮革、玻璃等带到东方,进行东西方贸易。文艺复兴时期,商人发展起来了。以后,生意越做越大。在民法中的有关法律规范不够用了。比如在主体方面,民法讲自然人比较多,讲法人比较少。
在做东西方生意中,海上的风险是很大的,当时的木船也小,抗不起大风浪。民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无限的,在经商中,有了损失,要拿全家的财产承担责任。谁也不敢把生意做大。这阻止了经济的发展。文艺复兴以后,思想解放了,法学研究、法学思想有了发展,法律也发展了。人们希望有一种商业主体,把用于从事商业活动的财产与本人家庭的财产分开,承担有限责任。经过几百年,逐渐形成了法人制度,风险仅限于公司内部,公司财产和自然人也就是股东个人的财产分开。人们可以放心地去从事东西方的贸易活动。
但是风险还是很大,如果出了意外,比如翻了船,还是会把做生意的老本损失干净的。于是出现了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保险制度。贸易船出海以后,大家都买保险。船出了危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多数情况下不会出事,保险费就归保险人,作为一笔基金,赔付以后可能的损失。以后,逐步变成保险法。保险和公司的关系是很密切的。
海上运输有自己的特点,和陆地上的交易有许多区别,各种行为规则不一样,如何保险、装货、运输、货物保管,于是有了海商法。
公司要筹集大量的资金,吸收大量的投资,才能将生意做大,于是有了证券法。
做生意需要许多金币,携带大量的金币、银圆,长途贩运,成本很高,也有很大的风险,比如海盗。商人们就用票据代替金币,使用得多了,形成了规律,被国家承认了以后就成了票据法。
公司可以诞生,所以也可以灭亡。就有了破产法。
这是一个商法的基本骨架。它力图建立一个用法律规范的市场,使人们在行为时,就能预见到后果。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必须在稳定性、一致性和灵活性3者之间取得平衡。要求法律具有超越时空的一致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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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17